南宫市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及办理登记簿》,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事项应做到定期公开的内容集中登记,阶段性公开的内容随时登记,临时公开或重大事项公开的内容一般做到一事一记。 第六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南宫党务公开办发〔2012〕2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