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解决道路停车秩序混乱、市容市貌乱象反弹等问题,全面规范市容秩序,争创省级文明城、卫生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市容市貌、店外经营和停车秩序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店外经营、店外摆放杂物,对不按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店外经营、店外摆放杂物的,由城管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罚,并对不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门店进行媒体曝光。 二、严禁机动车在城区街道及公园广场周边乱停乱放。车辆临时停放时,需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未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超出停车泊位停放、跨骑停车泊位停放、逆向停放机动车的,均属违章停车; 三、自行车、电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应停放在路沿石以上非机动车停放区内,不得占用车行道及机动车停车位。 四、从即日起,我局将重点店外经营、市容市貌乱象进行全面清理,对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周边等违停车辆一律进行贴单处罚,望广大市民及车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杜绝市容乱象和车辆乱停乱放,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环境,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贡献力量。 2020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