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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党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制度

2012-11-20 17:18| 查看: 6119| 评论: 0

第一条  党务公开民主评议工作按照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确保党务公开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第二条  建立“两代表一委员”(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党的务公开民主评议小组。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时间是:

(一)民主评议工作每年安排一般在6月份和12月份进行。

(二)在特殊情况下,民主评议工作也可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或在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前或延迟举行。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民主评议公开的内容。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对照具体的公开项目和内容,遵循真实公正的原则,对党组织的重要活动、重要决策和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检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二)民主评议公开的形式。从公开的实际效果出发,检查是否有效利用公开的载体。对每一项公开的内容,评议小组检查公开的方式、范围和效果,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公开载体,扩大对社会的公开面,力求做到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和不违反规定政策的都应公开,督促有关部门尽量保持党务工作透明度,维护群众的知情权。

(三)民主评议公开的程序。凡是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首先提供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相应的公开方式程序实行公开。并报党务公开办备案。评议小组对上述公开的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对违背操作程序,及时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四)民主评议公开的时限。根据各种公开内容的性质,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针对性地研究,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限。按年度公开的要保持其相对固定性;按季度公开的内容,必须定期更新;及时公开的内容不得拖延。

(五)民主评议公开的信息反馈。对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建议和信息,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必须在半个月内及时处理,能回复的及时回复,有些不能在半个月内回复的问题,应予以说明。评议小组将不定期地抽查反馈情况。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评议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评议员的意见建议。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评议,对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及时评议,对重大事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要随时评议。

第六条  民主评议工作在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党务公开评议员积极配合,并适当吸收党员、群众代表参加。

第七条  民主评议情况要及时向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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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党务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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