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级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要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开通网站信箱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根据南宫党务公开办发〔2012〕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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