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预公开含义是指凡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及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党组织在研究决定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一种决策前公开形式。 第二条 预公开领导:党务预公开工作在市委和各基层党组织工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为面向社会预公开和单位内部预公开两种。凡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与党员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面向社会公开,尤其要向决策事项涉及的党员群众进行公开;涉及本单位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或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 第四条 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预公开,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恳谈会、政策说明会以及通过党务公开栏、党务公开网,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在单位内部预公开,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预公开期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一般应在作为决策前7天进行公开;在本单位预公开的,一般应在作出决策前3天进行公开。其他规定对公开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时限进行公开。 第六条 预公开受理:在公开期间,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广泛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对公开的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必要时可在此公开。 (根据南宫党务公开办发〔2012〕5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