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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2012-3-2 15:09| 查看: 3934| 评论: 0

南宫字〔2012〕16号

中共南宫市委
南宫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
(2012年2月22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速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南宫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划管理的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规划手续。我市控制规划区和工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国省干道沿线两侧区域,是规划管理的重点范围。区域内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负责;区域外由各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成立专门规划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业务管理隶属市城乡规划局。

       二、规划的审批
       (一)规划审批前要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市城乡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的研究审议机构,凡市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在城市规划区、工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及国省干道两侧建设项目,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建设项目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前,要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预审2-3套方案,方案成熟后,分两次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第一次研究项目选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和总平面效果图,第二次研究建筑样式、围栏、色彩、外饰材料等建筑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为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预审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整体审议水平,建立专家评审机制,聘请省、邢台市专家作为我市规划顾问,对重大项目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的规划方案,城乡规划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尽快修改方案,再次上会研究审议。对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要严格按照审定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二)规范审批临时建筑
       对临时建筑要从严控制,我市控制规划区内一般不批建临时建筑,并对工业聚集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国省干道沿线两侧区域从严掌握。报建临时建筑,必须符合相关条件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内到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两次延期。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超过使用期限,以及市政府决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恢复占地原貌。
       (三)规划审批需要具备的条件
       1. 城市建设项目具备的条件:
       ①合法资格主体的规划许可申请;②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评安评报告等部门意见;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④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⑥经过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 工业项目具备的条件:
       ①依据南宫发〔2011〕9号文件,出具的工业项目预审评估报告;②市政府签约项目协议书;③合法资格主体的规划许可申请;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环评安评报告等部门意见;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项目使用划拨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⑥标示拟用地范围的1:1000或者1:500现状地形图;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并已向社会公示的其他材料;⑧经过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 城中村改造项目具备的条件:
       ①已列入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②村民有自愿进行旧村改造的愿望,同意进行城中村改造并签订改造意向的村民户数占村民总户数的2/3以上;③村“双委”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庄社会环境稳定;④村庄周边道路、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完善,满足居住小区建设配套需求;⑤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城中村改造资金落实;⑥村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⑦开发单位必须按规划条件先建设回迁用房,并向市财政缴纳回迁房部分总造价的25%作为保证金,专户储存。
       (四)从严控制规划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的效益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通过规划要效益,利用规划设计条件的深入研发使土地出让收益最大化。
       规划设计条件的全面性:对城市主干道、重要部位和重要节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标准及广告牌匾等全面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条件的严肃性:对于没有经过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停止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罚款,按新规划确定的用途重新组织出让;对于工业聚集区和经济开发区占地40亩以内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批建宿舍楼,并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控制办公楼体量;对于原来已经建成,擅自改变用途的项目,由规划、国土、财政部门对其顶格处罚后,按照新用途确定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对未经规划审批的在建项目,暂时叫停,待建设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后方可施工。

       三、规划的执行
       (一)严格红线绿线控制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区环境,杜绝乱修乱建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红线管理规定,城区沿街地段建设项目必须按道路控制红线后退一定距离方可建设,凡是不遵守红线管理规定,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步伐,增加城市绿量,改善生态环境,必须严格控制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化用地,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及水体,非法侵占的要限期归还,破坏的要恢复原貌。
       工业项目建筑物和围墙退红线控制距离、围墙里外绿线控制距离、围墙样式及色彩、代建街心绿地和沿路绿带都要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强制约束。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根据沿主干道建筑高度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退红线控制距离,新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6%,旧城区房地产改造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代建街心公园要先期建设投入使用。
       (二)严格新、旧建筑控制
       沿街建筑必须做到与相邻建筑物室内标高、层高、门窗尺寸、外观颜色相协调,对不按规划审批要求施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行拆除。
       (三)严格房屋翻建、扩建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房屋。在不影响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前提下,经市住建部门鉴定和居委会、办事处审核属于危房,确需进行建设的,要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或按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建设。
       (四)严格项目规划审核把关
       所有生产经营性项目都要进行规划设计审核,项目预审评估签约后,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工管委、经管委等单位进行项目审核,项目的拟选址和建筑设计要与规划相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产业标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定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期间,规划、国土、住建、工管委、经管委要协调联动,加强对项目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建设。
       (五)严格国省干道两侧建筑的控制
       由城乡规划局负责,交运局、国土局、商务局以及公路沿线各乡镇办事处配合,统一规划国省干线两侧建筑。以大型加油站为依托,对饭店、汽车修理等公路交通服务设施进行整合,采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规模适中、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规划实施,确保公路两侧建筑、场摊布局合理,经营规范有序,公路环境优美。        
       (六)强化企业法人规划意识
       城乡规划部门要在项目前期对企业法人拟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的方案进行专门辅导;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企业法人落实规划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专门督导,保证规划方案顺利执行。

       四、规划的监管
       (一)严格规划执法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对批准后工程建设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以及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严格规划执法。凡经检查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工序施工。发现违法工程的要立即责令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
       (二)强化教育引导
       城乡规划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指导各村(居)委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活动,采取区域监管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巡查,做到早发现违法建筑,及时进行制止,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确保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明确监管职责
       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违法占地建设由市国土局负责查处;没有办理规划手续,或没有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由市住建局负责查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行为。
       各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管理的责任单位,各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辖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成立专门规划管理机构,明确专职领导,配足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确保辖区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从现在起,国省干线两侧若有新增违章建筑,视情况追究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主要、主管负责人的责任。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

       五、违法建设问责
       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加大规划巡查力度,对未经规划许可和不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坚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顶格处罚。同时,要建立规划管理数据信息库,每10天充实更新一次,并及时将更新结果通报有关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及国土、住建部门。
该意见公布之日后,对于新出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要严厉追究责任:
       1. 村(居)出现1起违法用地(0.3亩以上)或违法建筑(100平方米以上)不制止、不上报的,对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出现2起违法用地(累计0.6亩以上)或违法建筑(累计300平方米以上)不制止、不上报的,扣发村(居)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当月工资;出现3起违法用地(累计0.9亩以上)或违法建筑(累计1000平方米以上)不制止且隐瞒不报的,给予村(居)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启动罢免程序。
       2. 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出现2起违法用地(累计1亩以上)或违法建筑(累计1000平方米以上)未能有效制止且不上报的,给予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主要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处分;出现3起违法用地(累计3亩以上)或违法建筑(累计3000平方米以上)未能有效制止且隐瞒不上报的,对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主要和主管领导进行黄牌警告,给予诫勉谈话;全年出现5起违法用地(累计5亩以上)或违法建筑(累计5000平方米以上)未能有效制止的,给予乡镇办事处、工管委、经管委主要和主管领导党政纪处分,并追究行政责任。
       3. 凡属党员、各级干部、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发生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的,从严从重处理。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督查的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规划监察执法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管检查活动,凡是阻碍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件发至各乡镇办、市工管委、市经济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主题词:城镇化  城乡规划管理  意见
       中共南宫市委办公室             2012年3月1日印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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