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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离职人员工伤补缴信息问题

冰泽       发表于 2024-10-10 16: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79317|回复: 5

已办理

人社局

办结时间

2024-10-12 09:18

  求助相关领导,,我是南宫开发区企业的,,本企业7月份离职的人员,,8月份基数调整的时候就没有这些离职人员的补缴信息了,现在10月份了,本月的申报中带出来7月份离职人员工伤的补缴信息,联系税务负责社保的人员,人家说系统只要带出来补缴信息就得缴费,,我想问一下,7月份离职人员已经不在本企业上班了为什么还要补缴?请相关领导回复一下,谢谢!

办理进度

人社局网友你好,该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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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网民你好,关于民意通工伤保险的答复:根据南税发{2024}16号文件,南宫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第八项职责分工(一)市税务局:提升缴费服务,研判争议苗头,源头上化解社保费征缴争议,受理暑期2024年以后的单位自主申报缴费业务以及以后年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理正常户参保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的属期2024年1月前社保费欠费的缴纳业务,办理属于本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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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网民您好:1、按照河北省税务局要求,我局近期对辖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职权进行调整,未进行年度工资申报的单位,如果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最新社平工资60%,其缴费基数将被依职权调整为新社平工资的60%。2、调整时对已申报工伤保险的已离职、调转、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低于新社平工资的会产生补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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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网民您好:按照河北省税务局统一工作安排,于2024年9月30日,我局对辖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职权进行调整,如果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最新社平工资60%的产生补差;关于为何其他险种没有补缴信息,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差额补收前由于退休、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等原因已从单位减少的参保职工,不再集中进行差额补收,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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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人社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2022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4-10-11 10:23 |只看该作者
网友你好,该问题我们已受理。
3#
人社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2022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4-10-11 16:15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关于民意通工伤保险的答复:根据南税发{2024}16号文件,南宫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方案:第八项职责分工(一)市税务局:提升缴费服务,研判争议苗头,源头上化解社保费征缴争议,受理暑期2024年以后的单位自主申报缴费业务以及以后年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理正常户参保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的属期2024年1月前社保费欠费的缴纳业务,办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该职工发生的问题应有国家税务局南宫市税务局进行答复、解决问题。
4#
税务局       发表于 2024-10-11 17:37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1、按照河北省税务局要求,我局近期对辖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职权进行调整,未进行年度工资申报的单位,如果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最新社平工资60%,其缴费基数将被依职权调整为新社平工资的60%。2、调整时对已申报工伤保险的已离职、调转、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低于新社平工资的会产生补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宫市税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5#
冰泽       发表于 2024-10-12 08:57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税务局 发表于 2024-10-11 17:37
网民您好:1、按照河北省税务局要求,我局近期对辖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职权进行调整,未进行年度工资申报 ...

8月份做的年度工资申报调整的工资基数,,为什么8月份没有这几个人的补缴信息,,到现在10月份才出现补缴信息,,其他险种都没有补缴信息,,为什么只有工伤有补缴信息?
6#
税务局       发表于 2024-10-12 11:52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按照河北省税务局统一工作安排,于2024年9月30日,我局对辖区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职权进行调整,如果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最新社平工资60%的产生补差;关于为何其他险种没有补缴信息,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1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差额补收前由于退休、工作调动、解除合同等原因已从单位减少的参保职工,不再集中进行差额补收,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关于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9号)第十九条(二)业务规则第5款规定,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前离开原单位的职工,不再进行差额补退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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