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万学,是段芦头镇西张庄村村民张玉宝的儿子,现就村北玉宝猪厂承包地块使用问题向两级党委、两级政府做一下情况说明。 为发展村域经济、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西张庄村党支部书记张福强同志在村北划定养殖区域,利用广播、走访等形式鼓励村民进行养殖业,经我们父子商量出资6.6万元以养猪养羊建立猪厂羊圈的名目得到了承包权并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合同编码为130581104205000098J,承包土地地块名称以土地用途命名为2队玉保猪厂,编码:1305811042050000054,土地面积6.6亩。自2018年来我父子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业法》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全身心投入到了羊棚搭建工作中,为响应国家疫情期间居家隔离的号召,对羊只进行了围档以及进行植草代牧工作中,截至目前总投资35万元,在隔断的围档中,我们不用廉价的砖石混凝土,而是采用轻钢龙股、彩钢板,便于随时拆装移动并能很好的保护土地资源。 依据我们的承包合同,我们承包本身就是在村集体规划的养殖区建立养殖区为羊只搭建棚舍合情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我们种草养羊是不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我们在承包地没有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因此我们在土地使用权内搭建羊棚及人员临时性看护棚舍不用向上级报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此条即村委会同我们签属的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首先,养羊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其次,羊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所以结论是不属于违章建筑。(对于农村的集体土地而言,违章建筑通常是指将农用地当成宅基地使用) 鉴于此,我肯请市党委、市政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处理一下玉宝养羊种草场所的棚舍搭建,不宜以违章建筑对我们依法养殖建棚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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