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0年7月同新疆伊犁移民管理支队解除劳动关系,该单位告知个人档案在1-3个月内转入户籍地人才交流中心,期间本人前往南宫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调动人事档案,被告知人才交流中心只对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调档函,不对个人或单位。由于新疆伊犁边境管理支队为事业单位,该单位告知伊犁不予接受非本户籍地人员人事档案,具了解,同批次离职人员为均已办理调转档案事宜,外省可直接开具调档函件到新疆伊犁边境管理支队,联系我市相关部门人员被告知一律按照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办理相关事宜,必须转递至人才方可开具相关文件,查阅此文件相关档案转递内容如下: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由于该文件存在争议性,且各地可据实际情况指定细则办法,遂产生程序冲突,求助如何处理!!!!!
|
办理进度
人社局: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于11月11日在您的咨询电话中将相关政策规定作了说明,现再次将相关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您,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 ...
查看详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