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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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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下面是审计过程中审计局给出的矛盾说法,请各位领导过目,并给予解释?
关于2018年2月8日东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南宫市二职中教学楼B区工程与审计方核对情况反映
我施工方报审决算总款额1163万(其中包含水电安装费130万)加73万甲乙双方认可的材料追加,共计报审总额1236万。但审计局说我报审总额是1510万,我从未报审过此数额。对方解释:总数额1510万是由我报的1160万中剔出水电安装费130万剩余1030万加上水电安装费175万(不知谁提供的甲方盖章)再加变更费用(审计局自己出的无任何签章)295万得来的。我方不明白其意欲何为?
审计方终审总额是817万(曾变动几次:300百多万一次,841万一次,我方都没认可),反问对方:如果终审额817万减去变更额295万再减去水电安装费175万再减去材料追加73万,我方土建总额剩余330万。我中标价为938万,装修总建筑面积约9973平方米,招投标主体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330万我方着实难以完成施工。
我报审中水电安装费130万审计局不认同,而去认同甲方盖章的175万,我方难以理解。审计局为什么绞尽脑汁的为我加大报审额度,而审减量又如此大得令人震惊,我方也难以理解。
以上说明及数据均有实物(当日审计局提供实物并拍照)为证,肯求领导明察。以上审计作何解释,请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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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
审计局: 网友您好,经查询,您咨询的二职中教学楼审计,已向被审计单位(二职中)出具了审计结果,审计过程中的依据等问题,在您2018年和2019年多次提出的咨询过程中,审计组人员已作出了说明。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行政关系,不是被审计单位与其合同相对方的民事合同关系。审计法的规定不宜直接引申为应当以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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