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省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河北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评定工作。 第二条 开展河北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评定工作,目的是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引领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河北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评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河北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评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智能工厂是指将产品、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有机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营销管理、研发设计、工艺设计到生产制造、产品服务全业务过程的智能化。利用工业大数据、互联网+、工业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第六条 申报河北省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数字化车间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组织机构,每2至3年修订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不同的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和亮点; (四)研发智能化:研发设计CAD/CAPP工具普及率要求达到在60%以上;研发设计和工艺设计的数据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集中管理,实现产品数据版本可控有效及可追溯性。 (五)制造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30%以上,车间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水平达到以下标准: 1级: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设备加工指令的网络化传输。 2级: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设备加工指令的网络化传输,并实时采集数控设备的状态信息,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 3级: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设备加工指令的网络化传输,并实时采集数控设备的状态信息,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以产品制造数字化为特征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数字化仿真、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4级: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设备加工指令的网络化传输,并实时采集数控设备的状态信息,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以产品制造数字化为特征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数字化仿真、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并与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PLM)进行数据无缝集成,实现整个车间的无纸化和透明化管理。 (六)管理信息化:采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和生产计划管理的信息化。 第七条 申报河北省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智能工厂固定资产总投资达5000万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组织机构,每年编制信息化发展滚动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且获得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智能服务、设备自动化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研发智能化:研发设计CAD/CAPP工具普及率要求达到在80%以上;研发设计与工艺设计的数据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数据版本可控有效及可追溯性;产品研发设计流程基于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协同,实现研发设计的无纸化。 (五)制造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50%以上,数字化车间达到4级标准不少于1个,或达到3级标准不少于2个;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六)管理智能化: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包括机床设备联网与控制系统(DNC)、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的集成应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物流配送管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七)“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个性化定制;鼓励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申报材料一式十份。 第九条 评审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无异议后行文评定合格。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每年评定智能工厂2-4家,数字化车间100个。已评定通过的河北省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 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新产品创新能力、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正式行文发布已评定合格的河北省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河北省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评定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市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对标设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评定标准,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促进企业智能发展。对于达到或预计达到本标准的企业,鼓励各县(市、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相关政策中对新认定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撤销其河北省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评定资格的企业,五年之内不允许参加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5050185 联系地址:南宫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517房间 2017年4月20日 南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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