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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分级认定、动态管理。
第四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和任务
第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是从事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展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是企业中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企业研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鼓励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对暂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可共建研发机构。
自建研发机构指企业在省内自办或由企业出资与外单位合办、原则上在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或单独核算)的内设研发机构。
共建研发机构指企业暂不具备独立建设研发机构条件,利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工业)研究院等科研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研发场所、研发人员、研发设备,通过合作或委托等方式,为本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研究开发的研发机构。
第七条 研发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为企业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对企业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为企业培训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研发、设计、试验、测试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认定条件:
企业研发机构要符合“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
(一)自建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应符合下表规定的各项条件(企业划型标准详见申报书填表说明)
自建研发机构认定条件一览表
         企业规模
认定条件
规上大型企业
规上中型企业
规上小微企业
研发机构人员
(人)
A
60(含)以上
20(含)以上
10(含)以上
B级
40(含)以上
10(含)以上
5(含)以上
C级
20(含)以上
5(含)以上
5(含)以上
研发机构场地
(㎡)
A级
300(含)以上
2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B级
2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50(含)以上
C级
100(含)以上
50(含)以上
30(含)以上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A级
1000(含)以上
200(含)以上
50(含)以上
B级
500(含)以上
100(含)以上
30(含)以上
C级
200(含)以上
50(含)以上
15(含)以上
研发经费占比
(%)
A级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800万元
1(含)以上
或不低于200万元
1.2(含)以上
或不低于50万元
B级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万元
0.7(含)以上
或不低于150万元
0.8(含)以上
或不低于30万元
C级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500万元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100万元
0.5(含)以上
或不低于20万元
在研项目
不少于2个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方面的在研究项目
(二)共建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1)企业应与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签订了项目合作研发协议,且协议期限不少于3年并在有效期内。
(2)按申报企业类型,委托或依托共建单位的场所、人员、设备应符合表一C级所具备的条件。
(3)共建研发机构原则上认定级别最高不超过B级。
(三)符合C级条件前提下,获得国家级技术类奖励或牵头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纳入A级;获得省级技术类奖励或牵头承担省级科研项目的企业研发机构直接纳入B级。
(四)对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平台直接纳入A级;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直接纳入B级。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申报。企业按第八条确定申报级别,向主管该级别的工信主管部门提交《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材料要求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认定。省、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条件(含场地、设施、经费、人员、项目)等。对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本部门网站或有关媒体、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省、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认定等研发机构建设有关工作。
(3)备案。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信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将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申请表(电子版)、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4)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网上查询系统,按季度对新认定企业研发机构进行公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核发“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X建)X级”证书。
第四章 管理和复核
第十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系统未开通前暂行纸质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机构分为A、B、C三级,分别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升级、复核。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的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备案的研发机构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机构自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结合现场考察。
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内,按照级别向主管该级别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材料。复核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提交,同时提交三年建设期间的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复核不通过企业视情况降级或取消其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资格并收回证书。符合第八条有关级别条件的可申请升级。升级流程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研发机构实行年报制度。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每年5月底前填报《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复核)申请表》(数据为上一年度),企业主要信息变更时要在该表中及时更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半年发布一次企业研发机构统计公报。
第十六条 省有关行业协(学)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研发机构建设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按照行业特点制定研发机构建设指南,指导本行业企业建设完善研发机构,协助做好企业研发机构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撤销其河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资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 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把企业是否建立研发机构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条件。对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计扣除、设备采购等税收政策。自2017年预算年度起,对未建立研发机构或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企业,省、市、县各类相关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开展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复核、升级等工作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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