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日举报人与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举报人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600方/h气化设备一套,总价款共计105000元整(价格构成:含运费、保险、安装及调试费用)。 举报人要求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单据随货到厂(1、发货清单壹份; 2、产品合格证壹份;3、产品质量说明书壹份;4、检验报告壹份;),交货地点保定市满城区。合同签订预付全款40%,发货前再付全款50%,剩余款安装调试完毕付清。 验收约定:1、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进行验收。2、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崭新的,且未曾使用过。 验收方式:1、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甲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重量、包装、外表、数量及随货单据等进行验收。2、终验:货物在安装调试结束后,进行设备技术性能验收,双方就终验结果共同签署验收报告。 12月8日在未进行初验的情况下,由于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调试人员以流量计IC卡控制器的读卡器忘带提出返回南宫市取回配件,并要求举报人付清全款。后经双方协定,举报人共计将95000(玖万伍仟元)汇至合同账户,待设备调试完成后付清全款。
12月9日南宫市盛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人员未能按照约定返回调试设备,相应的配件未能按时到位,以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验收事项进行验收。
由于我方与客户有合同协议,需在规定时间内供气。申请人迫于合同压力,自行进行设备调试。调试过程中发现,南宫市盛泰所提供的主气化器、卸车增压器、电辅热均无铭牌、无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过滤器、流量计、ic卡控制器、调压阀只有铭牌、均无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且经我方多次调试该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举报人与客户合同解约。
举报人请求南宫市工商局:依法要求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合同约定,退还举报人设备款并赔付给举报人造成的损失。
收款人: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南宫市支行 账号:50-226001040010965 不开发票请汇款到: 任红杰 6228481258586969878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南宫市支行 综上本人认为,被举报人利用合同欺骗,向举报人提供三无产品,造成举报人大量经济损失,其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举报人构成了欺诈。 举报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8932680678
被举报人: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董印忠)
公司地址:南宫市王道寨乡琉璃庙村
联系电话:15226893333 0319-5181177
申诉(举报)要求:
1、要求依法立案查处,并告知处理结果。
2、要求南宫市盛泰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依法退还举报人设备款项,并按照合同赔付举报人所有损失。3、要求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诉(举报)认,是否受理该申诉(举报),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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