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网南宫民意通南宫信息南宫党务公开网 今天是

南宫民意通

账号:
密码:
注册

QQ登录

91#
马到成功       发表于 2014-11-3 18:34 |只看该作者

已办理

物价办

办结时间

2014-11-14 11:28

听证会的代表是哪儿来的,广大用热用户怎么都不知道,糊弄谁呢,肯定是官商勾结,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暗访组不是在南宫吗,不行就向上反映问题。
92#
3476846786542       发表于 2014-11-3 23: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物价办对今年供热费上涨的回复

看了物价办对今年供热费上涨的回复觉得非常可笑,去年的取暖费是14,按建筑面积收取,谁说是16?请问物价局长,去年你家是按16交的,是忘了还是装糊涂,要是真忘了就把去年的缴费单据拿出了看看。
93#
ngtg       发表于 2014-11-3 23:40 |只看该作者
那请政府机关解释一下为什么政府会欠地热公司一千五百万呢?把好好的一个国土局白送给人家又是为什么?
94#
南宫问天       发表于 2014-11-3 23:45 |只看该作者
哈哈,不合理,你能怎么着?
95#
ngtg       发表于 2014-11-3 23:56 |只看该作者
他们投资2.6亿打算两年收回成本啊?那他们要涨到一百一平米,政府也要答应啊?
96#
13230987202       发表于 2014-11-4 08:10 |只看该作者

为民做做主吧

为民做做主吧
尊敬的领导您好:
                         今年又要收取暖费了,去年没供暖的那几天怎么办?今年贴出来的说按建筑面积收钱,那我们的公摊面积没有地暖管呀,每家的阳台上也没有铺地暖管呀,没有普管道的地方也收钱吗?让供热公司把每家的阳台上也都给铺上地暖管吧。这样收合理吗领导。去年不管是哪里泡水就停上10天半月的,我们交了钱,取不了暖的怎么办?那费用怎么办。希望领导们尽快给出答复。


97#
阿星000       发表于 2014-11-4 08:47 |只看该作者
去年是按16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收取的取暖费。。
98#
乐同       发表于 2014-11-4 10:40 |只看该作者
供热几年来都按建筑面积的90%收费, 今年为什么按建筑面积的100%收费.合理吗? 有根据吗?这不是吸我们血. 政府的公信度那里去了.
99#
幸福的人       发表于 2014-11-4 12:47 |只看该作者
领导回答的问题张冠李戴了,我们问的是去年没供暖的怎么补偿我们,还有为什么要交建筑面积的百分之百,而不是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领导们把这个回复下。
100#
幸福的人       发表于 2014-11-4 12:50 |只看该作者
提供两个文件的部分条款,看看南宫市今年定的取暖价格是否合法?物价局是否违反了两个文件的规定?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字〔2007〕3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2007年4月27日省政府令颁布了《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200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该《办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五、规范热力价格管理,统一热费计量方式。《办法》规定“热费可以按照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有调价计划的市,可结合热价调整进行规范;没有调价意向、又不符合要求的市,应尽快开展调研和测算工作,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的户型,合理确定不同的热费交纳比例。《办法》规定的计价面积占建筑面积90%的比例是最高限,各地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此范围内设计两个或三个档次不同的比例;要把握好不增加群众的热费支出,尽可能使多数用户不因计价面积的调整额外增加热费负担。同时,要认真做好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能因此而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依法管价的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当地的热价管理工作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办法》的落实涉及到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企业,更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七年六月七日主题词:贯彻  热力  价格   意见抄  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101#
幸福的人       发表于 2014-11-4 12:51 |只看该作者
规定的计价面积占建筑面积90%的比例是最高限
102#
幸福的人       发表于 2014-11-4 12:52 |只看该作者
百分之百收取暖费的红头文件晒出来
103#
ngtg       发表于 2014-11-4 13:26 |只看该作者

供暖费问题

就算是涨价也得按规定收取啊,还有去年的成本跟今年的一样吗?物价局你们为什么不按前年的成本涨价啊?去年他们的成本不高才怪成天维修今年还这样吗?奸商打算立马收回成本啊?物价局你们觉得可能吗?再有公摊面积也掏取暖费也有点太说不过去了吧?如果你们不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平的答复我们一定会去找一个能给我们公平答复的地方。省里不行就去北京,你们的这种做法太欺负人。凡事换位思考一下,换做是你们,你们能接受吗?送你们俩字“人心”
104#
longzeyuan       发表于 2014-11-4 20:11 |只看该作者

今冬供暖,人神共愤

                    热力公司心太黑,
                        恣意抬高供暖费;
                           ” 民声”亟待来改善,
                            大道人心岂可违?
     
                                                                       。。。。。。政府有关部门真应该来管管寰慧驴能了耶!


105#
乐同       发表于 2014-11-5 09:36 |只看该作者

物价办为何不谈按建筑面积的100%收费

物价办一个100%把南宫市委.政府的公信度提高了,河北省供热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按建筑面积收费最高不能超过90%. 为什么不按上级的政策办事?有什么理由按建筑面积100%收费? 总书记说过:群众的事没小事,取暖是千家万户的利益, 你们想过没有, 现在全城家家户户人人都在议论100%收费的合法性,南宫市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一定要给人民办事做主啊.


106#
南宫市民456       发表于 2014-11-5 14:00 |只看该作者
省政府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建筑面积的85%收费,物价办定价依然按照100%定价,是不是根本不把省长签署的文件放在眼里,把自己的权利凌驾于省政府之上呀。
107#
南宫市民456       发表于 2014-11-5 14:22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3年9月6日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建筑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当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在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外,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纳入供热成本。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度发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对于能效低、污染重的超标设备应当进行节能改造,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能耗实行在线监测。
第五章 用热服务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向热用户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服务。
  第三十五条 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居民热价,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供热价格或者供热服务收费,热用户有权拒付。
  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热费不得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第三十七条 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者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四)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108#
秋意灵犀       发表于 2014-11-5 15:20 |只看该作者
统一供热不是为了节省资源,为老百姓造福利民吗?为什么成了垄断了?成了吃霸王餐?
109#
早茶鲜花       发表于 2014-11-5 19:04 |只看该作者

取暖费能上不能下,南宫市取暖费上调是否合理

在煤炭价格和08年相比每吨下调500—600元在各大报纸都在讨论采暖费能上不能下,于理不通于法不合情况下,在各地市采暖费不涨价情况下,此时南宫市取暖费涨价是否合理。
物价局在3日《为何上调》一文中,冠冕堂皇的话多,看似合理。开听证会前是否调研了南宫市居民生活质量和承受能力,能否公开听证记录。邢台市取暖费才18,且空置房不收费,安装计量表的按计量收费。也从没听说晚交费要收滞纳金啊。请问物价局难道南宫居民生活质量、工资待遇都比邢台市好吗?好多用户都已安装计量表,你们怎么不积极响应省政府文件出台计量收费文件啊,难道南宫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吗?不知道这是不是态度问题,
作为投资商他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是无可置疑的。但来南宫做供热项目之前肯定是经过多次调研、多次洽谈,政府开出多少优惠条件才来的。既然来了就应为民服务,以诚信为本。但也不是要让你赔钱,但也不能因为前期投入多,回报少。就急着涨价。总不能想当年就收回成本吧。不要忘记去年是试运行,今年才是第二年不知你供暖质量、管网是否达标。只有你们前期工作做好,温度稳定且又达标再去涨价才会让老百姓心服口服。在你们张贴的通知中晚交费要有滞纳金请问是否合理,请问物价局《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有这条吗?通知中还规定居民违反这违反哪要处罚要罚款,怎么不张贴供暖承诺啊。这是不是霸王条款。如果达不到最低温度18度怎么补偿,如果供热期间停热24小时以上怎么补偿,你们怎么不张贴。去年你们晚供、中间停供45天你们今年是退钱还是怎么补偿,你们怎么不张贴。总是要求居民怎么怎么做,对自己企业的违约只字不提这是什么态度?失民心,企业早晚要被社会淘汰的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20138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111日起施行。
第四章 供热计量

第二十六条
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三十一条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请问物价局南宫是否遵守河北省文件,安装计量表的用户是否按省文件执行。
我们要求:
一、            物价局能否公开此次听证会涨价记录?
二、            物价局能否公开供热企业的详细的核算成本?
三、            安装计量表的按计量表收费,要求物价局出台计量收费文件。
希望南宫市物价局尽快给出合理的答复。不然我们会以合理的要求去上访。
有什么疑问也可以打电话咨询:
邢台市行风热线119日(星期天)早7:308:00邢台市物价局领导上线。收音机FM896   FM903。参与热线213023321302442130255.
牛城晚报爆料:3129900
燕赵晚报:031196669
河北电视台今日资讯:0311-85810000
110#
12345677654321       发表于 2014-11-5 21:26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支持
111#
南宫人民12345       发表于 2014-11-5 21:56 |只看该作者
我国正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可是偏偏基层某些干部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我行我素,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影响的是南宫大的投资环境,谁敢投资,连基本的民生都管不了,市政府机关的大人,你们为了蝇头小利,影响的是南宫的未来!
112#
飞凤小区业主       发表于 2014-11-5 22:35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长签发的办法在河北省都使用,南宫不属于河北省吗?
113#
马到成功       发表于 2014-11-6 07:48 |只看该作者
物价局和热力公司相互勾结,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来为几个贪官污吏谋取利益,国家正在大力反腐,恐怕弄不好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喽,等着瞧吧。
114#
南宫王子       发表于 2014-11-6 09:30 |只看该作者
寰慧绿能南宫热力公司开收据不开发票,是不是收入不走账啊,造成成本这么还高,是不是涉嫌偷税。
115#
2030537840       发表于 2014-11-6 09:37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字〔2007〕37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2007年4月27日省政府令颁布了《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2007]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好该《办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五、规范热力价格管理,统一热费计量方式。《办法》规定“热费可以按照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有调价计划的市,可结合热价调整进行规范;没有调价意向、又不符合要求的市,应尽快开展调研和测算工作,选取有代表性的、典型的户型,合理确定不同的热费交纳比例。《办法》规定的计价面积占建筑面积90%的比例是最高限,各地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在此范围内设计两个或三个档次不同的比例;要把握好不增加群众的热费支出,尽可能使多数用户不因计价面积的调整额外增加热费负担。同时,要认真做好出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不能因此而引发群众的不满情绪。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依法管价的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使当地的热价管理工作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办法》的落实涉及到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企业,更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七年六月七日主题词:贯彻  热力  价格   意见抄  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政府法制办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按用热量计收热费,并制定具体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的制度。


第二十条对冬季取暖用热的,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因特殊情况延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必须提前告知热用户,说明原因,并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提供服务。

因热力经营单位原因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温度等服务标准和供热质量的,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热用户说明原因。对冬季取暖用热的,必须于供热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按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热费;对企业生产用热的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群体实行救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不执行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热力价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难道物价局没有看到吗?公然与法律对抗吗?
116#
我是南宫老百姓       发表于 2014-11-6 10:03 |只看该作者
对呀,为什么安了表,不按表收费呀??
117#
ngtg       发表于 2014-11-6 12:31 |只看该作者
316873142南宫供热群大家进群讨论一下吧
118#
没雨也不是晴天       发表于 2014-11-6 14:22 |只看该作者
一问敏感问题就没有声音了。
119#
远离熟人社会       发表于 2014-11-6 15:35 |只看该作者
我们老百姓就怕交了钱,但是温度不达标。就要一个供暖事前温度达标的承诺及保证。
120#
笨笨龙笨宝贝       发表于 2014-11-6 15:49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把精神文明奖给我们,供暖费安省里文件要求收取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fastreply! 回顶部 !return_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