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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

nnmm       发表于 2014-8-29 11: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419925|回复: 3

已办理

地税局

办结时间

2014-08-29 15:54

摘录有关文件精神: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请问, 如果我单位符合上述精神,可以享受优惠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办理进度

地税局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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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网民您好: 关于您“小微企业”的问题,现给予如下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有关规定,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事先备案方式。因此,如果您单位符合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需要事先到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需进一步咨询有关事宜,欢迎致电南宫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科,电话:516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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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税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8-29 15:27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3#
地税局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4-8-29 15:53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
关于您“小微企业”的问题,现给予如下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有关规定,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事先备案方式。因此,如果您单位符合小微企业的优惠条件,需要事先到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如需进一步咨询有关事宜,欢迎致电南宫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征管科,电话:5169311。
4#
nnmm       发表于 2014-8-29 21:41 |只看该作者
谢谢您的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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