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