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 奖 励 办 法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和邢台市安委办《邢台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邢安办〔2016〕111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实际情况,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对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有功人员,制定如下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范围 1、非法无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2、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储存以及在零售点外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3、烟花爆竹零售点走街串巷、沿街摆卖行为; 4、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非法产品或超标产品行为; 5、烟花爆竹零售点擅自改变经营地点行为; 6、烟花爆竹零售点在店内住人、店内使用明火行为; 7、烟花爆竹零售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行为; 8、南宫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举报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核查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对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奖励10000元。举报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奖励1000--2000元。 (二)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在零售点外大量(100件以上)储存烟花爆竹的,奖励2000元;储存50件以上100件以下烟花爆竹的,奖励1000元;50件以下,奖励500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超量储存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走街串巷的,奖励300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沿街摆卖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经营非法或超标产品的,经营数量在1至10件,奖励200元;10件以上50件以下,奖励500元;50件以上,奖励1000元。 (五)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擅自改变经营地点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店内住人、店内使用明火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烟花爆竹零售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奖励300元。 (八)举报南宫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奖励2000元。 三、举报渠道 1、举报人可以拨打5058365或15003399339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传真等方式举报。 2、举报人还可以使用智能手机定位功能对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定位和拍照,加上相对准确的文字说明,通过微信或短信举报到安监局举报邮箱ng12350@163.com或微信账号,实现精准举报。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发奖程序 1、受理举报。受理人员(值班人员)对电话举报逐一记录举报内容,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微信或短信举报的自专职管理人员发现收到微信或短信内容时即为受理,并进行接报记录。 2、核查举报事项。受理举报人员将接报记录直接交给局长,由局长亲自安排核查处理。 3、发放举报奖励。对经查实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 五、保密事项 市安监局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案件,由局长亲自安排部署核查处理举报案件。举报邮箱ng121350@163.com或微信账号由专人负责管护,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微信帐号等实行严格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本办法由南宫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3 f6 Q7 q }- e8 a'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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