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安监局 于 2016-11-3 16:42 编辑
% M$ {' R% K4 c7 A7 X! ^# v
8 p4 O d) Q0 H( X% d南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为的 通 告
8 R G. m& s& Y. ]* H2 g0 Y5 i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属高危物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极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7月12日,宁晋市东汪镇东汪一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3人受伤。2016年9月8日11时左右,晋州市东里庄镇一非法加工窝点发生爆炸,致7人死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欢迎全市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照不齐或过期的;(安监局) 2.以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照的;(安监局) 3.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监局) 4.居民在家中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局) 5.在居民住宅楼设点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以及以“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形式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局、安监局) 6.在百货商场、超市及建材市场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公安局、安监局) 7.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售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局、安监局) 8.在学校、医院、电影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携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公安局) 9.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交车、公共汽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局、交运局) 10.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销售掺杂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的;(质监局) 1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拼装、大吨小标及超装超载运输的;(交运局) 12.邮寄危险化学品的;(邮政局) 13.擅自从事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危及和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发改局) 1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工商局) 二、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5166110 市商粮局(商务):5050206 市质监局:12365/5196038 市市场监管局(工商):5222476 市安监局:5058365 市发改局:5050178 市交运局:5182053 市邮政局:5181595/5181516 举报邮箱:ngsawb@126.com 三、有关事项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安监、工商、质监、发改、交运、商务、邮政、城管等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监管。公安机关对违反《通告》、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稽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南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1月2日
a0 U, m& Z7 b) v( B" V: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