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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民政局

办结时间

2015-10-14 14:27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县处级)审批确认,具体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
有民政部的这个文件可以得出,就是国有干部职工就是病故了也可以拿到20个月的现有工资,以河北省的最低工资标准2050元为例,也就是一个病故的职工最少可以拿到41000元。
然而无论是对退伍的义务兵、现兵役制下退伍的的士官、转业的士官在河北省南宫市却有着用不足10个月工资标准的所谓自谋职业补偿费(其中义务兵28000元,一级士官30000元,二级士官33000元,三级以上士官42000元)的形式将退役士兵的工作权力强行买断,也把日后应得的伤亡抚恤权力完全剥夺,试问难道活生生的退役军人就不如一个死亡职工吗?是谁给了民政部门用不足10个月工资标准剥夺了复转退军人生存的权力??!!

办理进度

民政局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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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给予以下答复: 该同志反映的问题不具体,具体情况可以到民政局612房间优抚科进行咨询,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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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GOLD       发表于 2015-12-25 10:04 |只看该作者
当兵当傻了吧,民政就是把你们搞的不如死亡的职工,烈士得80个月工资,因公病故的得40月公资,普通病故的得20月工资,你们拿10个月,不拿一分也别想要
60#
李卫当官       发表于 2015-12-6 22:42 |只看该作者


没人管没用
59#
大秧歌       发表于 2015-11-17 23:26 |只看该作者

没人管没用的
58#
傻子吃巴豆       发表于 2015-11-12 00:48 |只看该作者
弘扬南宫文化,彰显古风遗迹
57#
国计民生       发表于 2015-11-9 11:42 |只看该作者
国计民生问题
56#
僧尼同寺       发表于 2015-11-8 20:31 |只看该作者
僧尼同寺又何妨
55#
相逢是首歌       发表于 2015-11-6 20:56 |只看该作者
相逢是首歌
54#
敢问路在何方       发表于 2015-11-6 15:53 |只看该作者
敢问路在何方
53#
中国远征军       发表于 2015-11-6 10:28 |只看该作者
中国远征军
52#
祖国繁荣昌盛       发表于 2015-11-5 22:11 |只看该作者
祖国繁荣昌盛
51#
尚德南宫       发表于 2015-11-5 03:55 |只看该作者
尚 德 南 宫
50#
镀锌水泥钉       发表于 2015-11-4 16:08 |只看该作者
镀锌水泥钉
49#
我是大主宰       发表于 2015-11-3 23:44 |只看该作者
48#
鬼楼幢幢       发表于 2015-11-3 19:23 |只看该作者

鬼 楼 幢 幢
47#
鬼楼幢幢       发表于 2015-11-3 19:23 |只看该作者

鬼 楼 幢 幢
46#
现代农业园       发表于 2015-11-3 08:41 |只看该作者
现代农业园
45#
失业的转业军人       发表于 2015-11-2 15:20 |只看该作者
南宫市现状
西矗香炉东立香,
十湖公园绕城疆。
损灯断柱残雕像,
污亭秽桥铁索凉。
十年九旱不买水,
芦苇丛生裂河床。
八百万铸南宫适,
数亿巨资塑凤凰。
动迁征地六万亩,
园区开发名招商。
普彤塔畔弘川葬,
庵禅寺院遍城乡。
义务教育近虚无,
择校统招两头忙。
转业军人深信党,
就业如饼画一张。
国企电力独枝秀,
城镇职工全下岗。
汇报政绩多卓著,
黑龙港上领头羊。
44#
科学之路       发表于 2015-11-1 18:45 |只看该作者
祝福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43#
小学辍学       发表于 2015-10-31 21:52 |只看该作者
小学辍学的我也来看看
42#
领头羊       发表于 2015-10-31 07:49 |只看该作者
领头羊多好呀
41#
十湖公园       发表于 2015-10-30 23:0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说点什么
40#
落花生       发表于 2015-10-30 21:29 |只看该作者
财由八方汇,业向四方开
39#
国家盲肠       发表于 2015-10-29 21:27 |只看该作者
我国的政策不错的
38#
国家盲肠       发表于 2015-10-29 21:25 |只看该作者
我国的政策不错
37#
洒水车扰民       发表于 2015-10-29 09:06 |只看该作者
洒水车扰民
36#
问政快速路       发表于 2015-10-27 17:25 |只看该作者
35#
黑龙港领头羊       发表于 2015-10-27 13:14 |只看该作者
黑龙港流域领头羊
34#
务必填写真实       发表于 2015-10-27 04:32 |只看该作者
务必填写真实
33#
失业的转业军人       发表于 2015-10-26 10:00 |只看该作者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发〔1999〕27号)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后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3日 (中央法规)

32#
失业的转业军人       发表于 2015-10-26 09:07 |只看该作者
【发布单位】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
  【发布文号】(83)参务字第243号
  【发布日期】1983-07-10
  【生效日期】1983-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贯彻执行
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83)参务字第243号1983年7月10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志愿兵退出现役的时间,凡符合《暂行办法》第二条(二)、(四)款的和第六条中的“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可随时办理;符合第二条(一)、(三)款的一般应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翌年一月份基本结束。

 二、志愿兵服现役的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一般服役十五年以上。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和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新兵役法颁布后,志愿兵服现役年限按兵役法规定执行。

 三、志愿兵按义务兵退伍处理时,必须由连队(基层单位)填写《志愿兵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无正当理由坚决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须有本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后,经军(含)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办理退伍。

 四、转业志愿兵,“安排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如工作需要,可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进行调动。

 五、转业志愿兵,应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和本人专业、特长,确定分配系统或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由民政部提出,交劳动人事部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内,并保证落实。县(市)安置部门,也可先安置,后结算。接收单位应热情欢迎,妥善安置。

 六、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由部队团级(含)以上单位于离队前两个月,函(式样附后)告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要抓紧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并及时函(式样附后)复部队,介绍安置落实接收单位。回函时间最迟不得超过部队发出函的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也要一面及时向部队发函联系,一面积极进行工作,争取尽快安置。部队接到回函后,切实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办妥一切手续,介绍前往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接到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拒不报到的,改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七、一九五四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愿兵或由“工改兵”的志愿兵,在退出现役时,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县(市)安置,也可到其爱人户口所在地(京、津、沪三大城市从严控制)安置。

 八、患有慢性病的志愿兵,一般不办理复员。本人坚决要求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时,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予评定残废等级;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可参照干部复员的规定办理。
  志愿兵复员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九、志愿兵退休时应征求本人意见,安置在其依靠的直系亲属(爱人、子女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
  志愿兵的退休生活费和住房等福利待遇,按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志愿兵退休,需要建房的,按规定填写《志愿兵退休建房登记表》逐级上报,总参谋部汇总后,交总政治部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达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干部标准建房。部队接到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报到通知后,即行办理退休手续。
  志愿兵退休,不需要建房的,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两个月,由部队填写《志愿兵退休安置通知书》,发往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以便做好接收的准备。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已按规定退休的志愿兵,如需建房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尽量在其有亲属照顾的居住地分散建房安置。
  志愿兵退休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军队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

 十、在外地结婚的志愿兵转业时,一般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在本通知下达前,按总政治部(1980)16号文件规定,经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外地结婚的孤儿、因公致伤致残的志愿兵转业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到爱人户口所在地(京、津、沪三大城市从严控制)安置。
  志愿兵转业时,经领导批准的随军家属,可按转业干部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的经费计算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伙食费改按陆勤一类灶标准,现按二十一元计算)执行,并按部队驻地陆勤一类灶标准,发给离队下个月的伙食费和粮票。
  志愿兵退出现役的经费计算,其与干部职级比照可按:一级志愿兵按军队干部二十三级正排职,二级志愿兵按二十二级副连职,三级志愿兵按二十一级正连职,四级(含)以上志愿兵按二十级副营职。

 十二、集体转业的志愿兵,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集体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暂行办法》颁发前,已集体转业的志愿兵,应从集体转业之日起,补办手续,当时办理的临时手续即行作废。

 十三、凡《暂行办法》颁发前,已按义务兵退伍的志愿兵,一律不再重办手续。

 十四、根据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中发〔1982〕30号文件规定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志愿兵退出现役时,亦适用本规定。
  以上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属地方政府工作方面的,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属部队工作方面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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