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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福大院影响梧桐人家采光如何解决

路人甲       发表于 2013-12-3 11: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 查看: 553905|回复: 94

已办理

规划局

办结时间

2014-03-18 16:01

您好,对于久福大院在规划上有几个问题,想咨询。1、久福大院规划的建筑楼层是多高?2、和梧桐人家小区第一期建筑之间形成多少米的间距?如果对梧桐人家小区产生采光影响,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是否在建设初期规划时做出整体规划?。

办理进度

规划局网民您好!感谢对南宫城市规划的关心,您们提出问题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规范已于2013年12月3日向前来咨询的梧桐人家业主做了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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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平安00       发表于 2014-3-25 15:33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南宫市梧桐人家小区与2008年建成,2013年11月份,梧桐人家小区前面有一片工业用地,现在竟然有久福大院开发商在工业用地建设17层商业住宅楼,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5证都不齐全,南宫市规划局对外也承认久福大院5证不齐全,既然不齐全,为什么现在竟然动工,是南宫市规划局欺骗我们老百姓吗?还是规划局跟开发商官官相护??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钱权交易,为什么久福大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对外公布就开始动工了,这里面一定有问题,既然如此,为何现在久福大院依然动工,为什么规划局这么没正事!《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年前我们上访,规划局说会给我们合理解释,说他们五证不全,不可能动工,拖延我们的时间,年后久福大院竟然动工,却无人管,我们是怕再次受到威胁和挨打,只能网上发帖,请市级领导给我们合理答复,让我们不要对市领导失望,也请市级领导管管规划局,不能让规划局一手遮天。
93#
ngmyt       发表于 2014-3-18 16:01 |只看该作者
92#
阳光小子       发表于 2014-3-12 16:51 |只看该作者
我们梧桐人家11楼的部分业主已受了久福大院开发商巩寿祥的蒙蔽了,给了300块钱正好说明他们的做法不合理,

咱们梧桐业主还是集合起来去政府找市长做主吧。要不去省里也行。不要再沉默了,收300元钱的真是傻逼,没见过钱。
91#
阳光小子       发表于 2014-3-12 16:50 |只看该作者
我们梧桐人家11楼的部分业主已受了久福大院开发商巩寿祥的蒙蔽了,他们给300块钱,正好说明他们这种做法不合法。
咱们梧桐业主还是集合起来去政府找市长做主吧。要不去省里也行。不要再沉默了,收300元钱的真是傻逼,没见过钱。
90#
民意大家管       发表于 2014-3-5 09:05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被开发商忽悠了,大家想想后一批盖成了整体车库,虽然层数低了,但是车库长度加长了很多,中间根本没有缝隙来来采光或者通风,《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大家要团结反抗,支持楼上观点。
89#
民意大家管       发表于 2014-3-5 09:05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被开发商忽悠了,大家想想后一批盖成了整体车库,虽然层数低了,但是车库长度加长了很多,中间根本没有缝隙来来采光或者通风,《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大家要团结反抗,支持楼上观点。
88#
我要阳光       发表于 2014-3-5 08:54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梧桐人家业主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我们的利益不能无缘无故的受到侵害,大家要团结起来,与开发商对抗到底!压迫就有反抗,反抗就有希望!梧桐人家的业主们,不要再逆来顺受了,人家都欺负到你家里来了,为了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现在我们必须对抗到底!
业主们,我不知道你们现在是怎么想的,小恩小惠是不能收买我们的!如果前面盖起来18层高楼,大家想想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而且我们的楼也会贬值,影响采光的钱无法计算,请问大家,住宅楼贬值的价格不是几千几万所能弥补的,大家想想吧!
87#
我要阳光       发表于 2014-3-5 08:49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梧桐人家业主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我们的利益不能无缘无故的受到侵害,大家要团结起来,与开发商对抗到底!压迫就有反抗,反抗就有希望!梧桐人家的业主们,不要再逆来顺受了,人家都欺负到你家里来了,为了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现在我们必须对抗到底!
业主们,我不知道你们现在是怎么想的,小恩小惠是不能收买我们的!如果前面盖起来18层高楼,大家想想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而且我们的楼也会贬值,影响采光的钱无法计算,请问大家,住宅楼贬值的价格不是几千几万所能弥补的,大家想想吧!
86#
我要阳光       发表于 2014-3-5 08:4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梧桐人家业主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我们的利益不能无缘无故的受到侵害,大家要团结起来,与开发商对抗到底!压迫就有反抗,反抗就有希望!梧桐人家的业主们,不要再逆来顺受了,人家都欺负到你家里来了,为了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现在我们必须对抗到底!
业主们,我不知道你们现在是怎么想的,小恩小惠是不能收买我们的!如果前面盖起来18层高楼,大家想想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而且我们的楼也会贬值,影响采光的钱无法计算,请问大家,住宅楼贬值的价格不是几千几万所能弥补的,大家想想吧!
78#
wutongrenjia       发表于 2013-12-17 15:48 |只看该作者

为何久福大院工业用地可以盖楼?

久福大院原为汇聚棉业,其土地为工业用地,现在工业用地盖17层住宅楼属违法建筑,市委领导也不管,天理何在??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昨天规划局一个领导说,久福大院是不是工业用地?是否转换成住宅用地,他不清楚,对此问题跟规划局没关系,他不做解释,你说话就是放屁,没有规划局的允许,工业用地怎么转换成住宅用地?
土地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局把久福大院 在商业用地如何转换住宅用地的许可证和批文,贴出来给我们梧桐人家业主看看,如果久福大院没有得到批文,擅自盖楼属于违法行为
71#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0 17:13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70#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0 17:13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69#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0 17:12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68#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0 17:12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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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0 17:11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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