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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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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09: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费用是计入房价的,不应该再向消费者收取,请物价局给予答复。

办理进度

物价办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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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网民你好,关于我市燃气初装费的有关问题,调查结果如下:我市的天燃气项目是按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操作运行的。2005年9月,南宫市建设局与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城市燃气开发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经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居民用户初装费为2100元人民币/户。由于当时价格政策规定不明确,物价部门没有参与该项目、标准以及征收范围的制定,该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以我市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价以外统一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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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3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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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5 14:37
人心齐,泰山移。广大购房者团结起来,不要用自己的血汗钱为开发商的非法行为买单。物价部门请你们履行自己的权利和职责,为老百姓壮胆撑腰。做老百姓看得起的有关部门。
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8 12:56
物价部门,请认真对待网民反应的问题,给予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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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8 13:04
河北省2010年8月20日起试行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暖气初装费取消的更早,请物价部门认真核实。你们是走在物价改革前沿的人,比我们老百姓更精通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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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8 14:33
新建商品住房中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的设施,设备的配套费用,包含在房价中。这些《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已经明文规定,开发商不得违规向购房者额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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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       发表于 2012-10-9 15:56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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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9 21:30
物价部门,你们手里有国家物价局的尚方宝剑,请直起腰杆为老百姓撑腰,你们自己也扬威吐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请发挥你们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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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8 16:32
    网民你好,关于我市燃气初装费的有关问题,市物价办现答复如下:我市的天燃气项目是按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操作运行的。2005年9月,南宫市建设局与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城市燃气开发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经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居民用户初装费为2100元人民币/户。由于当时价格政策规定不明确,物价部门没有参与该项目、标准以及征收范围的制定,该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以我市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价以外统一收取后,集中上缴到伟业燃气公司。
    2011年11月10日,邢台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初装费(临时)的通知》(邢价管[2011]42号文件)。明确将燃气初装费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再单独收取。邢台市区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做法执行。
    根据邢台市局文件精神,南宫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有关燃气初装费标准于2012年8月到我办申请备案,即居民用户2100元/户。经我办研究决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2年8月21日起,将燃气初装费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谨对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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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8 16:33
网民你好,关于我市燃气初装费的有关问题,物价办现答复如下:我市的天燃气项目是按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操作运行的。2005年9月,南宫市建设局与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城市燃气开发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经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居民用户初装费为2100元人民币/户。由于当时价格政策规定不明确,物价部门没有参与该项目、标准以及征收范围的制定,该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以我市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价以外统一收取后,集中上缴到伟业燃气公司。
    2011年11月10日,邢台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初装费(临时)的通知》(邢价管[2011]42号文件)。明确将燃气初装费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再单独收取。邢台市区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做法执行。
    根据邢台市局文件精神,南宫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有关燃气初装费标准于2012年8月到我办申请备案,即居民用户2100元/户。经我办研究决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2年8月21日起,将燃气初装费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谨对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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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办       发表于 2012-10-19 08:49 |只看该作者
网民你好,关于我市燃气初装费的有关问题,调查结果如下:我市的天燃气项目是按招商引资的政策规定操作运行的。2005年9月,南宫市建设局与北京中燃伟业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城市燃气开发合同》,其中合同约定经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居民用户初装费为2100元人民币/户。由于当时价格政策规定不明确,物价部门没有参与该项目、标准以及征收范围的制定,该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以我市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房价以外统一收取后,集中上缴到伟业燃气公司。
    2011年11月10日,邢台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燃气初装费(临时)的通知》(邢价管[2011]42号文件)。明确将燃气初装费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再单独收取。邢台市区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做法执行。
    根据邢台市局文件精神,南宫市伟业燃气有限公司有关燃气初装费标准于2012年8月到我办申请备案,即居民用户2100元/户。经我办研究决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2年8月21日起,将燃气初装费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谨对您对物价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理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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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9 23:10
尊敬的物价局领导,感谢你们的敬业精神,感谢你们为老百姓做主。只是省物价局2010年8月开始实施取规定,我市2012年8月才开始实施。这期间的纠纷怎么处理。另外,还请你们明示是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还是房屋交付之日起      另外,  暖气初装费怎么规定的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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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2-10-19 23:15
新建商品住房中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用,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的设施,设备的配套费用,包含在房价中。这些《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中已经明文规定,开发商不得违规向购房者额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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