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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规划局

办结时间

2014-09-26 16:56

十八界三中全会习总一再要求,政府要抓民生让老百姓安居乐业,不惜一切代价换老百姓晴空艳阳。可你们却为了久福大院的保护费,甘愿牺牲梧桐小区,23号.11号楼居民享受阳光的权利。还一再推诿拖延,让规划局,官腔官调的搪塞梧桐居民。规划局的官不是你们给的吗?书记,市长。中央的风气是反贪为民。我们的要求不过分吧。非要等我们上访中央才肯解决吗。

办理进度

规划局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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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utongrenjia       发表于 2013-12-10 10:08 |只看该作者

久福大院原为汇聚棉业,其土地为工业用地,现在工业用地盖17层住宅楼属违法建筑,市委领导也不管,天理何在??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
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昨天规划局一个领导说,久福大院是不是工业用地?是否转换成住宅用地,他不清楚,对此问题跟规划局没关系,他不做解释,你说话就是放屁,没有规划局的允许,工业用地怎么转换成住宅用地?
土地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局把久福大院 在商业用地如何转换住宅用地的许可证和批文,贴出来给我们梧桐人家业主看看,如果久福大院没有得到批文,擅自盖楼属于违法行为??你们规划局干嘛吃的?????
3#
我要阳光       发表于 2013-12-10 14:53 |只看该作者
规划局拿了开发商多少好处?希望你们的所作所为能够对得起自己的良心
4#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0 17:12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感谢您对城市规划的关心,市规划局已于2013年12月9日对久福大院的情况做了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

久福小区相关利害关系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现将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进行公告。      一、建设单位
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建设位置
东进大街北侧、腾飞路西侧、富强路、通达街沿街建筑以里。     三、规划用地     1、南国用(2013)第46-001-1号 22615.15平方米;
    2、南国用(2013)第46-001-2号 26263.91平方米;
    3、南国用(2013)第46-001-3号3405.06平方米;
4、南国用(2010)第2004-001-1号、南国用(2010)第2004-001-2号道路红线内:3173.92平方米;合计总用地面积55458.04平方米。      四、土地使用方式
挂牌出让      五、规划情况
2013年9月18日南宫市规划委员会第45次会议审议小区规划方案为点式高层住宅楼13栋,1栋物业楼,沿腾飞路为商业门店,幼儿园位于东进大街北侧。自梧桐人家小区11#、23#业主提出调整小区最北侧建筑高度,我局通知南宫市久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方案修改后,反复修改送交我局审查,经多次验算分析,将原规划的13#、 14#、15#住宅楼降低层数为7+1,建筑高度分别由原规划16+1(48.85米)、16+1(48.85米)、14+1(43.05米),变更为24米。
     六、现状测量平面距离及有关高程测量情况
(一)、平面间距
梧桐人家11#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5#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6.1米。11#楼大墙与久福小区9#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2.57米。 23#楼阳台与久福小区14#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47.28米。23#楼大墙与久福小区10#楼北侧外墙最小间距处为93.82米。     (二)、高程测量
梧桐人家11#楼首层地坪与久福小区15#楼首层地坪高差为0.65M。23#楼首层地平与久福小区14#楼首层地平高差为0.69M。     七、日照标准     1、技术标准:《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依据国家标准南宫市为Ⅱ类气候区,住宅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
    2、日照分析软件:洛阳众智日照分析9.0
    3、日照分析经纬度:北纬37°10′;东经115°30′;
    4、日照分析结果:经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9.0分析(叠加2#、3#、9#、10#楼影响),梧桐人家住宅大寒日最低日照大于等于4小时,满足大寒日
    日照时数(h)≥3小时的国家规定。
    公告期2013年12月9日下午—2013年12月18日下午,时间为10天。公告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认为该规划方案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持相关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以书面形式向南宫市城乡规划局陈述对该规划方案修改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按照《邢台市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以及第二十七条关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且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182973




南宫市城乡规划局   
2013年12月9日   
如对公告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到市规划局反映。
5#
我要晒太阳       发表于 2013-12-10 21:14 |只看该作者

你们的权利在这些这些法律条款之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Ⅶ气侯区
Ⅳ气侯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你们睁开眼逐字逐句的看看法律条款的(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请问梧桐小区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是多少?

6#
路人甲       发表于 2013-12-12 08:31 |只看该作者

请把久福大院规划公告的那张图网上公示

你好,请把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告的那个电子版图,在网上公示下。
7#
李向阳       发表于 2013-12-12 15:34 |只看该作者

锦绣花园的31、32号楼的采光问题

天地名城小区最东北角处两栋小高层..影响后面锦绣花园的31号楼。32号楼的采光问题..给解释一下???
8#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3 15:56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你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规划工作的关心,对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0.2.1条(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问题,对于该条规定的含意,是“针对建筑装修和城市商业活动出现的问题,如增设空调机、建筑小品、雕塑、户外广告等已批准的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室外固定设施,规范要求其不能使相邻住宅楼、相邻住户的日照标准降低,但栽植的树木不在其列”,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解释5.02第4条。
2、关于梧桐人家小区住宅的日照标准。
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南宫市为2类气候区,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 ,日照时数(h) ≥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为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梧桐人家小区住宅的日照标准执行此规定。
9#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4 11:43 |只看该作者
锦绣花园31#、32#业主:
感谢您对南宫市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
    对于您提出的天地名城33#、34#小高层对锦绣花园31#、32#住宅日照问题,按照《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
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我市属于Ⅱ类气候区的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3;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经日照软件分析锦绣花园31#,32#住宅符合上述标准。
我局按照行政许可程序于2013年11月1日——10日在北纬街及售楼部对天地名城规划方案进行了利害关系人告知。
特此答复。
2013年12月13日
10#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7 10:54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久福小区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已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http://www.hebeingcxghj.com/News_View.asp?NewsID=432
11#
我要晒太阳       发表于 2014-1-5 15:29 |只看该作者
规划局 发表于 2013-12-13 15:56
网民您好!你的留言收悉,感谢您对规划工作的关心,对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

规划局的高官,好可笑,你不觉得的,你说的话是自欺欺人吗?既然增加商业的设施还不能使相邻的住宅楼日照标准降低呢,那新盖商业性质的大楼,就可以影响,改变,降低相邻梧桐人家的日照标准了,不是吗?用你的大脑袋想想,梧桐小区现在的日照是多少,是全天日照还是就正好是你说的所谓的大寒日,日照大于等于3小时呢。等你御笔批下久福大院的申请后,前面的大楼盖好了,梧桐是不是还能像现在一样享受全天日照,若不是梧桐的现有的日照标准是不是降低了。你们有权,想咋地就咋地吧,早晚中央里下来人了,有你们好看的。我们的日照受到影响是我们几百家住户几十年的损失,我们不会罢休的,老天开眼,习老大开始治理腐败了。南宫第一个开刀的最好不是规划局的维护开发商利益的高官。
12#
我要阳光       发表于 2014-3-5 08:4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梧桐人家业主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我们的利益不能无缘无故的受到侵害,大家要团结起来,与开发商对抗到底!压迫就有反抗,反抗就有希望!梧桐人家的业主们,不要再逆来顺受了,人家都欺负到你家里来了,为了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现在我们必须对抗到底!
业主们,我不知道你们现在是怎么想的,小恩小惠是不能收买我们的!如果前面盖起来18层高楼,大家想想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而且我们的楼也会贬值,影响采光的钱无法计算,请问大家,住宅楼贬值的价格不是几千几万所能弥补的,大家想想吧!
13#
我要阳光       发表于 2014-3-5 08:48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梧桐人家业主有权要求在建高层的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我们的利益不能无缘无故的受到侵害,大家要团结起来,与开发商对抗到底!压迫就有反抗,反抗就有希望!梧桐人家的业主们,不要再逆来顺受了,人家都欺负到你家里来了,为了以后我们的子孙后代,现在我们必须对抗到底!
业主们,我不知道你们现在是怎么想的,小恩小惠是不能收买我们的!如果前面盖起来18层高楼,大家想想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的采光,而且我们的楼也会贬值,影响采光的钱无法计算,请问大家,住宅楼贬值的价格不是几千几万所能弥补的,大家想想吧!
14#
民意大家管       发表于 2014-3-5 09:06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被开发商忽悠了,大家想想后一批盖成了整体车库,虽然层数低了,但是车库长度加长了很多,中间根本没有缝隙来来采光或者通风,《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大家要团结反抗,支持楼上观点。
15#
民意大家管       发表于 2014-3-5 09:06 |只看该作者
大家不要被开发商忽悠了,大家想想后一批盖成了整体车库,虽然层数低了,但是车库长度加长了很多,中间根本没有缝隙来来采光或者通风,《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大家要团结反抗,支持楼上观点。
16#
我要晒太阳       发表于 2014-3-9 15:57 |只看该作者
民意大家管 发表于 2014-3-5 09:06
大家不要被开发商忽悠了,大家想想后一批盖成了整体车库,虽然层数低了,但是车库长度加长了很多,中间根本 ...

我们团结起来吧梧桐的业主们,不然我们哭的日子就不远了
17#
阳光小子       发表于 2014-3-12 16:49 |只看该作者
我们梧桐人家11楼的部分业主已受了久福大院开发商巩寿祥的蒙蔽了,他们说挨着我们梧桐人家开发的久福 ...

咱们梧桐业主还是集合起来去政府找市长做主吧。要不去省里也行。不要再沉默了,收300元钱的真是傻逼,没见过钱。
18#
五一       发表于 2014-5-11 09:14 |只看该作者
久福大院又开工了,它们的各手续合法吗?与实际情况相复吗?业主们的阳光权一定要的,但是要现在的满日光照,我们得找政府讨个说法!
19#
admin       发表于 2014-9-26 16:5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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