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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求助] 问政交警大队

想民所想       发表于 2019-3-8 19: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254313|回复: 2

已办理

交警大队

办结时间

2019-03-11 17:28

本帖最后由 想民所想 于 2019-3-8 20:16 编辑

交警大队的领导你们好!
          因为外出,车辆脱审一周,3月08日下午,在南杜治超站,被交警拦车罚款200扣三分,本人上网查询得知:汽车脱审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直接补办就可以,会收到口头警告,不罚款。
          附:汽车脱审怎么处理,车子脱审怎么处罚_车主指南  https://www.icauto.com.cn/baike/64/648111.html[/url]
         试问交警队的各位领导:
                  一、贵部门的上岗工作人员,对于脱审一周的车辆直接处于200元罚款扣三分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二、在条款规定中,罚款的范围是50-200元,该交警为什么直接进行200元的处罚,而不是50元?他的处罚根据是什么?
                  三、开具罚单的工作人员姓名和实际罚单上的交警姓名不符,该工作人员手持别人的执法用具开具罚单是否符合规定?冒用他人的名字开具罚单,该行为是否合理?是否有效?

办理进度

交警大队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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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4项、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项,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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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警大队 先进单位2022       发表于 2019-3-11 16:05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3#
交警大队 先进单位2022       发表于 2019-3-11 16:42 |只看该作者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6条第4项、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项,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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