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网南宫民意通南宫信息南宫党务公开网 今天是

南宫民意通

账号:
密码:
注册

QQ登录

权与利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8 22: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55581|回复: 15

该留言仅留言人及工作人员可见,不影响该留言继续办理
我想要做,这时我是主人;我必须做,这时我是仆人。
2#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8 23:02 |只看该作者

此贴必火

本帖最后由 掩饰Tao 于 2014-5-18 23:16 编辑

我这些天都一直在因为工作之中的问题思考,在想其他方面的问题的时候,无意中联想到了问政。其中的每一句话,做起文章来都是很长很长的。我文采不行、能力有限,如有更多心得再行续写希望大家喜欢,同时也希望大家不喜勿喷。
3#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8 23:43 |只看该作者
求顶,求顶,求顶,

补充内容 (2014-5-19 09:02):
香烟吸进我的肺,哥吸的是寂寞。
4#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08:3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掩饰Tao 于 2014-5-19 09:29 编辑

任何-事or物都有相应的熵值,也许人类的思想能打破定律,但是事跟物的发展过程或趋势都是符合熵值变化的基本逻辑的。在自然发展状态之下熵值总是趋向低值发展的。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是一个梦,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亦是有生命与无生命的区别。

5#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6#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2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7#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2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8#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2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9#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3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10#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3 |只看该作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1#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4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网 2005年01月17日
12#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5-19 10:38 |只看该作者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1]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力的制约原则
4法治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一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也同样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且体现在制度和组织上.但是这个原则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与西方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通常不承认"社会契约",不认为主权是全民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其权力与西方所认为的全体国民公意的"超阶级"的观点有所区别。

2 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它为我国宪法观念从工具主义向宪政主义转变提供了契机。

3 权力的制约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上述原则有一定的体现。

4 法治原则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通过的新《党章》再次重申了法治原则这一重要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特别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3#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6-3 23:04 |只看该作者
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富强、民主、

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字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三个层面。

国家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价值观是人们心中的深层信念系统,核心价值观能否与时俱进,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影响力。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当全面建成小康的目标为世界瞩目,中国人的家国情怀汇聚、升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成为全国人民共同价值追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共识”产生“合力”,获得共识的基本路径就是能够将伟大实践、创新理论内化为人们内心的“价值认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虽然只是四个词,却兼容并包。对“富强”的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国情,既有当代的价值,更有传统的价值。“民主”、“文明”,同样是中华民族百年来孜孜以求的目标。“和谐”则综合了传统文化中“和”的因素,又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核心价值观与我们的事业紧密相连。“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格局有机联系。比如“富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方面,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是体现了对于这个“价值”的追求。同时,“民主”、“文明”、“和谐”这些理念与几大建设不是简单对应,而是体现了融合、贯通的意味,体现了思想认识与社会实践的辩证关系。


社会层面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回望30多年前,改革开放给“板结化”的社会以松动的空间,激发出社会的巨大活力,也正是以此为始,一个又一个传奇在中国大地不断生长。10年来,社会建设从提出到完善,成为“五位一体”格局的重要一环。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与问题也纷至沓来。在思想、文化、利益多元多样多变的时代,社会对“共识”的需要显得尤为迫切。

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来自充分的空间和自由。中国的改革始自对“自由”的尊重,从最初的“大包干”改革,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对于人民权益的保护,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对于自由的保障,让整个社会和人的创造力、活力真正迸发了出来。而“平等”是要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那种平等,是构成法律基石意义上的平等,是需要法治来保证的平等,这个意义上的平等当然是社会核心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和“法治”体现了对当今社会诉求的回应。

公民层面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价值观最基本的主体还是个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践行的主体,既包括政党和国家,也包括广大人民群众,但最主要的主体应是个人,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三个倡导”,涉及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个人是基础,社会要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8个字对我们每个人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所从事职业的尊重代表着一种对于个人价值的追求,爱自己的岗位,全身心地投入到岗位上,干好本职工作,才可能为国家、为社会、为家庭,也为自己创造未来。正是因为热爱,才能做到奉献。

“人与人之间应该倡导一种爱的循环。”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企业爱国家。这种爱的循环能够拉近人的心,产生无穷的动力,正是倡导友善的一种体现。“友善”是最紧密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它不像敬业等职业道德那样指向特定的成人群体,而是一个各级各类学校都可以也应该重视的无涉年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基础性的价值观。
14#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6-3 23:30 |只看该作者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包含了以下四个方面: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指明了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领导力量和依靠力量,即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依靠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


2.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基本路线最主要的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奋斗目标的基本途径。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回答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体现了发展生产力的本质要求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回答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政治保证,体现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本质要求。

(3)“坚持改革开放”,回答了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和外部条件,体现了解放生产力的本质要求。

3.“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奋斗目标的根本立足点

——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方针

4.“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要求。是基本路线规定的四位一体的宏伟的奋斗目标。

四个文明

富强即经济现代化(物质文明);民主即政治现代化(政治文明);文明即文化现代化(精神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领域的现代化(社会文明)。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规律,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
15#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6-4 09:46 |只看该作者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根本任务所规定的。与革命和战争年代不同的是,在共产党夺取国家政权之后,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社会的生产和建设,促进国家与社会发展,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所努力奋斗的目标就是要实现人类的解放和社会的进步,为人民谋取福祉。共产党夺取政权不是目的,只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如果执政以后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能给人民带来实惠和好处,不能执政为民,那么,这样的政权就与过去历史上封建社会的改朝换代没有什么两样,就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而只有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才能使广大人民大众从发展中得到实惠和好处。因此,衡量一个政党最根本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是否为广大人民带来实惠和好处。江泽民指出,党的先进性归根到底要看党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实际作用。改革开放的设计师邓小平深刻理解发展对于中国的意义,他指出:“发展是硬道理”。党的第三代领导高度重视这一战略思想,并把发展问题提高到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高度上。江泽民指出“发展是硬道理,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战略思想。对这个问题,不仅要从经济上看,而且要从政治上看”。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还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三个代表”的成果最终体现在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上,三个代表与社会发展是统一的。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既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的根本出发点。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还源于对我党几十年执政的历史经验教训与总结。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的进步,但也经历了许多重大的曲折和挫折,在改革开放前的二十多年的时期中,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我国的执政方向发生了偏差,国家的内耗和动荡不止,包括历时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耗费了中华民族宝贵的精力,贻误了国家的发展良机,延误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拉大了我国同发达国家及周边国家、地区的差距。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许多国家加紧发展的大好时机,但我们国家却沉迷在无休止的内耗之中。使我们同这些国家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了,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1978年我们党在粉碎了“四人帮”集团后,在邓小平的主持下,毅然扭转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把党的工作重心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上,把国家的发展问题摆在党执政工作的首位,从此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以近二位数的经济增长速度发展,人民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短短二十几年,我们国家从短缺经济走到社会商品富足时代,人民生活完成了从贫困落后走向温饱再走向小康的阶段。国家顺利完成了邓小平指出的现代化发展战略“三步走”的前二步计划,现在正向全面建设小康阶段发展。正是因为我们党紧紧抓住发展这一中心任务不动摇,抓紧时间发展自己,为人民争得实惠和好处,我们党才能在20世纪90年代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剧变的风浪面前安然无事。在世界社会主义处于低潮时期稳步发展;也正是因为,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人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集中精力于国家的发展,我们的国家才呈现出经济较快增长,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从我们党几十年执政的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的宝贵的经验和总结,是从国际社会主义运动的 沉痛的教训中得出的宝贵的经验和总结。一个执政党如果不能把发展作为执政的第一要务,不能执政为民,那么,这个执政党就不能保持它的战斗力和号召力,就最终要垮台。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还源于对国际形势变化的分析与判断和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封闭发展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世界经济越来越融为一体,民族国家之间经济交往和竞争愈来愈趋于激烈,形势逼人,国家之间的竞争如逆水行舟,处于不进则退的状况。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国之间的竞争愈来愈体现为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发展成为各国的共识。任何国家要跟上时代潮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发展问题,把发展作为首选的国策。只有发展,才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占据较有利的地位,分享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利益和好处,才能为解决各种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落后则意味着被动和挨打,被世界潮流所抛弃和被边缘化。江泽民指出,进入新世纪,国际局势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形势逼人,不进则退。只有抓紧机会发展,我国才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影响力,也只有发展才能提高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是民族复兴的要求,也是人民利益和时代进步的要求。必须牢牢把握住发展这一时代主题,把它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发展中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还是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世界先进国家比较,我们还很落后,我国的人口压力大,人均占有资源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国内就业不足,社会购买力低,三农问题凸现,东西部差距日益扩大,还有数千万的人口处于贫困线下,国内生态环境由于巨大的人口压力和粗放型的经营方式日益恶化,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发展才能有效地加以解决。因此,发展是国家的内在需求,是解决国内问题的唯一途径,也是维护国内社会稳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它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16#
掩饰Tao 实名认证      发表于 2014-6-4 09:53 |只看该作者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一,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把经济建设放在中心位置,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加快经济发展,保持平稳较快的经济发展势头。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强调加快经济发展,不是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
  第二,科学发展观要求协调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五个统筹”深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入点和现实途径。坚持“五个统筹”,必须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实现经济社会各构成要素的良性互动,在统筹兼顾中求发展、以发展促进更好的统筹协调,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科学发展观主张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既要讲究经济社会效益,又要讲究生态环境效益。要抓紧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要着眼未来发展,坚决防止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眼于实现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必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准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发展的平衡和不平衡、政府和市场等各种关系。

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fastreply! 回顶部 !return_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