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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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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案列 浙江的王小姐就碰到了一件糟心事,在正规4S店千挑万选,最后竟然选到一台二手车!! 一个月前,家人考虑王小姐上下班不方便,便想着给她买一辆车,作为上班代步工具。在当地的正规4S店千挑万选买了一辆价值10万白色的本田轿车。新车到手,王小姐别提多高兴了,平日也是爱护有加,在开了10几天之后,王小姐便想着给自己的爱车做个美容,便去洗车了,这一洗不要紧,竟然将车上洗出“试乘试驾”4个大字!王小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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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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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网民您好,我局已对河北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反映的问题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结合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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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龙的传人       发表于 2017-12-24 20:39 |只看该作者
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社会一个交代
3#
A好市民       发表于 2017-12-24 20:48 |只看该作者
郑市长你好!
我们是天地名城30号楼一单元业主,自2013年3月交付使用至今,开发商没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2014年开始一户墙体出现裂缝,陆续多层出现地面墙体裂缝,今年5月份我们找的住建局质检科求助,要求开发商提供上述几证,至今没有见到证件。没有证件就强制威迫交付业主使用,说有任何质量问题终生质保,没事住吧什么时候有问题都给你们解决。没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而且还发了房产证,这个证怎么出来的? 是真的吗?从一开始墙体多处贯穿裂缝,到现在阳台地面断裂,及多户屋顶2米多长的裂缝,目前还在发展,而且非常严重。请问市长到底哪个部门能为我们解决问题,我们用半生心血买的商品住宅楼竟然是豆腐渣工程,这就是黑心楼,我们老少几十口人提心吊胆,害怕楼房出现倒塌,精神非常惶恐, 希望郑市长主持公道尽快解决!《阳台地面及屋顶新出现裂缝见下图》                                                                                             
4#
A好市民       发表于 2017-12-24 20:52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1]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子可以交付使用么?
这种交房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61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综合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规定未竣工验收不可以办理房产证
房屋交付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未交房。具体来说,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应交付的商品房进行交付,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交付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这种交房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发放房产证书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会造成什么后果
按正常程序,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其后果就是房屋不合法。这种情况最好不要接房,如果接房的一般视为双方就接房问题达成了一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房屋未取得竣工合格证但业主已收房开房商还要赔违约金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企业不能“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即开发商应当是收不到房子的。所以开发商无权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所以房屋未取得竣工合格证但业主已收房导致三个方面都违规,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使用,所以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办建〔2000〕18号],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网络上也有很多帖子提到要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让业主对这些文件有着混乱的认识,事实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一个中间文件,关键是查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前提是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xx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对于单体工程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取得《xx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示该单体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xxx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5#
A好市民       发表于 2017-12-24 20:53 |只看该作者
(关于交房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开发商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才能交付房屋。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
    综合相关资料意思理解是只要没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购房金额约按30万元X0.03%=90元/日违约金X自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日期至看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时间段;比如定购时间2012年12月20日----交证时间2017年12月20日计五年时间=1825天,计算公式:30万元X0.03%/日X1825天=164250元违约金。此违约金纯属个人理解不负法律责任。具体赔偿需事项请在网络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以实际情况为准或许还有更高的赔偿金。希望看到此消息的朋友互相转发、你家的商品楼房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吗?传递正能量!转发!转发!转发........!!!
6#
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0:54 |只看该作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1]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没有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子可以交付使用么?
这种交房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能交付使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27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61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综合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法律规定未竣工验收不可以办理房产证
房屋交付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未交房。具体来说,把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没有进行验收备案,不具备交付条件也不应交付的商品房进行交付,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交付行为是无效的,不产生交付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这种交房行为违反了国家《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皆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发放房产证书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会造成什么后果
按正常程序,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其后果就是房屋不合法。这种情况最好不要接房,如果接房的一般视为双方就接房问题达成了一致。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房屋未取得竣工合格证但业主已收房开房商还要赔违约金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企业不能“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即开发商应当是收不到房子的。所以开发商无权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所以房屋未取得竣工合格证但业主已收房导致三个方面都违规,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使用,所以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有什么区别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办建〔2000〕18号],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3、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网络上也有很多帖子提到要查看《竣工验收备案表》,让业主对这些文件有着混乱的认识,事实上《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一个中间文件,关键是查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证》,有《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前提是有《竣工验收备案表》。
《xx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对于单体工程而言,也就是对于每一栋楼而言的,取得《xx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示该单体工程已经通过验收合格。
《xxx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是对整个小区综合验收,除了单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要求有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等专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供电、给排水等营运部门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及已经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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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03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条。
中华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下面是最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8#
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04 |只看该作者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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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04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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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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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却办下房产证
http://news.dichan.sina.com.cn燕赵都市报作者:韩泽祥 代晴2013/12/27 9:52:46
青县同聚祥商贸城A区的房屋,没有经过验收就办下了房产证。12月19日,记者陪同施工方对此事展开调查,青县住建局称未接到  开发商对此工程的验收申请, 房管局却称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办理房产证的手续一样不缺。“办证 档案中有青县住建局提供的一份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我们建筑单位根本没有参与验收,这份验收备案证明是如何出炉的呢?”施工方非常不解。
  施工方/
  房屋未验收却办了房产证
2006 年至2008年,河北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十公司”),承揽了沧州市同聚祥成龙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聚祥成龙房地 产公司”)开发承建的青县同聚祥商贸城A区工程。“大元公司十公司”工作人员张先生告诉记者,工程完工后,双方因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律,因此,他们没有参与 青县同聚祥商贸城A区房屋的竣工验收。然而,最近他们却得知,这些房屋竟办下了房产证。
12月19日上午,记者来到青县同聚祥商贸城A区,这处橘红色的三层建筑外表已有部分墙皮脱落,一看就有些年头了。一处门市贴出广告正欲出售,记者与这位商户取得了联系,询问门市有无房产证,对方很确定地说,房产证几年前就办下来了。  
  住建局/
  未接到房屋验收申请
既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六方主体中不可或缺的施工单位没有参与验收,青县同聚祥商贸城A区的竣工验收结论自然无法得出,也就没法办理房产证,那么,业主们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从何而来呢?  
随 后,记者来到青县住建局求证“大元公司十公司”的说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张站长告诉记者,一项工程竣工后,开发商向质监站提出申请后,会组织施工、设 计、勘察、监理等参与工程的六方进行验收,质监站对六方的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张站长对青县同聚祥商贸城A区工程印象深刻,他非常明确地告诉记者,始终没有 接到开发商对此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质监站自然没有参与监督验收过程。  
  佐证/
  法院判决书载明房屋未经验收
张先生说,此前一位商户张某因在商贸城A区购买的门市出现了质量问题,还和开发商产生了民事纠纷。  
青 县法院(2010)青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上载明: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08年2月23日与被告“同聚祥成龙房地产公司”签订 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同聚祥商贸城A区14号房,金额78万余元。2008年4月11日,被告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2010年2月,原告张某发 现楼房东侧地基沉降过大,墙体多处开裂。  
记者看到,判决书上写着:“(法院)再查明,同聚祥商贸城A区14号房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判 决书下发的日期为2010年10月20日,也就是说,商贸城在未取得竣工验收的情况下,确实为商户办理了房产证。最终,青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同聚祥成 龙房地产公司”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屋交付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判定解除买卖合同,并由同聚  祥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房管局/
  办理房产证手续无一缺少
“既然青县住建局质监站没有参与同聚祥商贸城A区工程的监督验收,那么,青县房管局为业主办理房产证显然是违规行为。”张先生愤慨地说,为了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他又来到青县房管局产权交易所查询当初房产证办理的情况。  
产 权交易所齐所长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7项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  规划的证明、房屋已 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齐所长说,房管局为同聚祥商贸城A区的业主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并不违规,因为档案中这7项材料无一缺少。
  质疑/
  谁出具了验收备案证明书?
在 青县房管局产权交易所的档案室,张先生通过查询发现,同聚祥商贸城A区办证档案中有一份盖有青县住建局公章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副 本)。“质监站没有参与这项工程的监督验收,那么谁凭空提供了这样一份备案证明呢?这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弄虚作假行为。”张先生赶到青县住建局建筑管理股 查询这份备案证明的来源,工作人员称负责此事的领导外出,主管此项工作的局领导也不在,他们不清楚究竟是谁出具了这份备案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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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23 |只看该作者
案列
      浙江的王小姐就碰到了一件糟心事,在正规4S店千挑万选,最后竟然选到一台二手车!!
      一个月前,家人考虑王小姐上下班不方便,便想着给她买一辆车,作为上班代步工具。在当地的正规4S店千挑万选买了一辆白色的本田轿车。新车到手,王小姐别提多高兴了,平日也是爱护有加,在开了10几天之后,王小姐便想着给自己的爱车做个美容,便去洗车了,这一洗不要紧,竟然将车上洗出“试乘试驾”4个大字!王小姐及其家人怒气冲冲的找到4S店问清楚!
多次交涉、拉横幅维权,4S起初都不承认自己的过失,知道王小姐找到当地电视台曝光,4S这才承认了,自己是用二手车改的试驾车,随后以新车卖给王小姐,最终4S赔偿了王小姐120万,事情才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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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25 |只看该作者
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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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27 |只看该作者
我们被欺诈,被骗,我们要讨个公道 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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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2       发表于 2017-12-24 21:34 |只看该作者

案列
      浙江的王小姐就碰到了一件糟心事,在正规4S店千挑万选,最后竟然选到一台二手车!!
      一个月前,家人考虑王小姐上下班不方便,便想着给她买一辆车,作为上班代步工具。在当地的正规4S店千挑万选买了一辆价值10万白色的本田轿车。新车到手,王小姐别提多高兴了,平日也是爱护有加,在开了10几天之后,王小姐便想着给自己的爱车做个美容,便去洗车了,这一洗不要紧,竟然将车上洗出“试乘试驾”4个大字!王小姐及其家人怒气冲冲的找到4S店问清楚!
多次交涉、拉横幅维权,4S起初都不承认自己的过失,知道王小姐找到当地电视台曝光,4S这才承认了,自己是用二手车改的试驾车,随后以新车卖给王小姐,最终4S赔偿了王小姐120万,事情才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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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2022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7-12-27 17:09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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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2023年度先进单位 2022年度先进单位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17-12-27 17:09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我局已对河北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反映的问题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结合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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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维权       发表于 2017-12-29 18:36 |只看该作者
住建局 发表于 2017-12-27 17:09
网民您好,我局已对河北豪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对反映的 ...

我们的付款收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是南宫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效公司,请贵局提供金鼎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从法律法规角度看《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发票与河北豪邦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假如俩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请出示双方公司的原件营业执照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且提供委托授权书,全部证件可以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请将所有证件通过南宫民意通平台发布回复否则我们视为无证或不存在合作关系。最好让我们看看原件,复印件住建局档案室按程序应有备案存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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