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他人故意辱骂殴打一事紫冢派出所拖了我一个多月我多次给派出所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都没有答复八月三号打电话了解案件进展紫冢派出所只做出罚对方500元的罚款处理,根据治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紫冢派出所这样处理明显袒护对方不符合法律法规,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不知道该去哪里求助,这种处罚太不合理不和规不和法,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被打一事,我没钱没势,我只想要一个合理和法的说法,让故意辱骂打人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都像这样随意辱骂殴打他人,罚款处理,那我们中国的法律对这些人还有什么用?公安派出所是咱老百姓的,应该公平公正。请相关领导给咱普通老百姓做主主持公道!跪谢! |
办理进度
公安局: 您好!您反馈的信息已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全文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案属情节较轻,且因金钱利益引发,故罚款五百元并无不当。
查看详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