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文件精神,支持和鼓励我省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做好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保险补偿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技术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技术装备产品;首批次技术装备产品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自愿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向社会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河北省财政厅会同省内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 第四条 评定范围。主要指超、特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清洁高效发电设备、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大型石油及石化装备、大型高精度冶金成套设备、航空航天产品、船舶制造、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及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它重点机械等领域。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每年评定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界定。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零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二)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四)具有显著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五)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首台(套)技术装备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六条 申请评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成套设备必须是申报年限内(申报年向前推两年)定型生产并销售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关键核心零部件必须是2009年(含)以后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及重大工程等国家级项目的产品。 第七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评定原则上每年一次,凡符合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可申请。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各设区市和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同意后,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申报书和申报表; (二)提出申请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要具有2名或2名以上相关专业高校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所申请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要具有2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所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七)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九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和国内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产品专家库。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集中进行评定。 第十条 专家组评定结果将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有效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 第十一条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评定结果,并在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评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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