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于2014年7月已实施邢台市级统筹,依据《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关于《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时,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退休职工应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鉴于以上邢台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我市2009年底之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缴纳并享受5年医疗保险待遇,剩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趸缴。
另外,个人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所电话:5701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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