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函 举报人:吴强; 电话:15840856151 ; 被举报人: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要求: 1、 要求依法立案查处,告知查处结果。 2、 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通过南宫市民意通提交关于南宫市金永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诉(举报)函,2016年2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2016年2月1日作出的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宫市赛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和南宫市金永来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回复)和对 南宫市金永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消当处字20160124号。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此次执法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 被举报人销售的汽车坐垫没有标注任何产品的相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27条规定。而被申请人没有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被举报人在商品页面宣传商品的材质采用了“顶级芬兰狼皮、最优质的狼皮”,其中“顶级”和“最优质”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应依据该法第57条进行进行处罚,处罚20-100万。 而本案,被申请人依据《广告法》第55条对被告处以500元的罚款,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并处罚过轻。 3、 被举报人以虚假的成交价格诱导举报人购买商品,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被申请人的答复函没有就被举报人到底因为使用哪些广告词构成了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回复。 5、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金永来公司是在天猫商城经营时候存在违法行为,该案件理应由被举报人依据法律法规移交到杭州市工商局那边查处,其不具备直接查处的权利,涉嫌越权执法。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请你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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