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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qiang       发表于 2016-3-6 15: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 查看: 210513|回复: 4

已办理

工商局

办结时间

2016-03-09 10:11

举报函
举报人:吴强; 电话:15840856151
被举报人: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举报要求:
1、  要求依法立案查处,告知查处结果。
2、  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通过南宫市民意通提交关于南宫市金永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诉(举报)函,2016年2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2016年2月1日作出的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南宫市赛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和南宫市金永来皮毛制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回复)和对 南宫市金永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消当处字20160124号。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此次执法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          被举报人销售的汽车坐垫没有标注任何产品的相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27条规定。而被申请人没有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被举报人在商品页面宣传商品的材质采用了“顶级芬兰狼皮、最优质的狼皮”,其中“顶级”和“最优质”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应依据该法第57条进行进行处罚,处罚20-100万。  而本案,被申请人依据《广告法》第55条对被告处以500元的罚款,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并处罚过轻。
3、 被举报人以虚假的成交价格诱导举报人购买商品,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 被申请人的答复函没有就被举报人到底因为使用哪些广告词构成了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回复。
5、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金永来公司是在天猫商城经营时候存在违法行为,该案件理应由被举报人依据法律法规移交到杭州市工商局那边查处,其不具备直接查处的权利,涉嫌越权执法。


               综上,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请你局依法查处。

      

办理进度

工商局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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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吴强: 您于2016年3月6日在“南宫民意通”网站发表的《举报函》我局已正式受理,现就您举报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您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局举报南宫市赛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和南宫市金永来皮毛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坐垫系“三无”产品的情况,我局在2016年1月27日和1月28日分别向这两家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这两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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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商局       发表于 2016-3-8 16:09 |只看该作者
您反映的问题已受理。
3#
工商局       发表于 2016-3-9 10:10 |只看该作者
吴强:
      您于2016年3月6日在“南宫民意通”网站发表的《举报函》我局已正式受理,现就您举报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您于2016年1月11日向我局举报南宫市赛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和南宫市金永来皮毛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汽车坐垫系“三无”产品的情况,我局在2016年1月27日和1月28日分别向这两家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这两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已向您邮寄这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关于您认为对这两家公司处罚过轻、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网店主页利用广告“顶级芬兰狼皮、最优质的狼皮”和“顶级的澳洲羊毛和顶级的美洲狼皮”进行宣传。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汽车坐垫并非采用了“芬兰狼皮和澳洲羊毛”,用的只是本地普通羊毛和狗皮。通过调查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利用虚假的广告进行宣传,我局认为我们不能断章取义只看“顶级和最优质”这几个词语,而应该通篇来看这几句话发挥了什么作用?通篇来看当事人采用“顶级芬兰狼皮、最优质的狼皮” 和“顶级的澳洲羊毛和顶级的美洲狼皮”的广告词是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当事人是为了吸引消费者才采用虚假的广告宣传。就其本质来看吸引消费者的是“芬兰、澳洲、狼皮”等词语,而“顶级和最优质”并未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其网店主页宣传“988元价格仅此一天,明天恢复原价”,经调查当事人实际一直以“988元”的价格在销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这则广告也构成了虚假广告。
经调查,当事人制作含有虚假广告的网页是雇佣其公司内一名学过网页制作的员工来制作的,制作该网页共支付给该名员工125元的费用。并且在您举报该公司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已主动删除了这些违法广告。综合以上因素我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4倍(500元)的罚款。
       三、关于您举报当事人以虚假的成交价格诱导您购买商品,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我局认为汽车坐垫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并未违反《价格法》的规定。但其行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关于您认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此案应由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情况,我局认为: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经营者在南宫市辖区,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此案有实际的困难,并且您是第一时间向我局投诉该情况,我局没有推诿搪塞而是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立即受理了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了处理。因此我局的行为并未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支持!



                               南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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