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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

南宫市行政审批局

办结时间

2020-10-12 15:28

根据《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规定,请问审批局:有第三方消防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我市是否可以作为消防合格手续来申领培训机构证,谢谢!

办理进度

政务服务中心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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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网友您好:感谢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我局严格按照《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冀教政发〔2018〕54号文件执行,根据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消防合格手续来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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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务服务中心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0-10-9 14:23 |只看该作者
网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受理。
3#
政务服务中心   机构认证    发表于 2020-10-12 15:15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感谢您对行政审批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我局严格按照《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冀教政发〔2018〕54号文件执行,根据文件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消防合格手续来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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