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名都二期合同签署的物业公司是“石家庄中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是0.65元/月/平米,现在售楼部确让“石家庄中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来服务,物业费涨到0.7元/月/平米。售楼部是不是违反了合同法?这两家物业公司并非是一家公司,法人分别是“傅栓增”和“王书泰”。这个属于“偷梁换柱”“撕毁合同”吗?另外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物业公司必须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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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度
市场监管局: 网民您好!
您反映天地名都二期合同签署的物业公司是:“石家庄中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而实际却让“石家庄中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来服务的问题,应根据合同具体条款来作出认定,欢迎您携带具体合同来我局价格监督科,我局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关于您反映的缴纳费用提供发票的问题, 我局对该行为没有管辖权,请依法向税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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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对税务局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缴纳费用提供发票的问题,我局对天地名都小区进行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知识的辅导,该公司于在南宫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相关信息的补录,并申请领购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企业可以给业主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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