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一名普通合法公民,也是一名普通学生的家长。
孩子作为一名学生,是家长的希望,更是祖国未来的希望,家庭、学校、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应该为孩子的教育尽一定的责任和职责,才能有使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成长和保护。可是,即便是在这么健全的法治社会,还是会有很多家长及社会上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学校欺凌、老师过度体罚事件频发,不想等到事态严重到了家人悲痛社会高度关注的时候去亡羊补牢,所以我想把发生在我孩子身上的事情向领导反映一下。
我家孩子就读于东街小学,学习成绩一般。有点调皮淘气,这也可能是造成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就学习成绩来说,每个孩子情况不一样,成绩也会各有不同,责任也不全在学校,和家庭教育也是密不可分,所以成绩的好坏我能理解,只要孩子能积极健康快乐的成长。
在最近的这一两年的时间,作为家长我们能看出孩子的异常,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不爱说话。多次和孩子沟通,才从孩子的只言片语中了解到;
1、学生之间有欺凌,谁先告诉老师,老师教育谁(所以孩子不敢向老师反应);
2、有小动作或说话,不按时完成作业,重则拧耳、揪脸;
3、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冷言冷语、态度冷漠;
4、也是最重要的,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事情,不得向家长说,如有谁的家长因为学校的事情找到老师,老师会进一步处罚。(关于第四条这一点,着实难住了我们家长,我们不敢找学校,怕孩子更受到无故冷眼和冷暴力,我们不知道怎么疏导孩子,不知道怎么让孩子正确的认识到错与对)。
等等一系列诸如此类的问题吧,不一一说的那么详细,我们关注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这些信息看得我都不由得脊背发凉,何况那些根本没有分辨能力、对老师怀有敬畏感的孩子?如果陈述属实,这对小孩的心理影响,是非常负面的。
被这样威胁以后,他们又怎么敢对父母说实话?
我们接受学校的任何正规、合法、积极、健康、向上的教育方式!我们都从学生时代经历过,谁不敢保证没有被体罚被处罚过,但还是希望作为一个有师德为人师表的老师能掌握好“量”和“度”,。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 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试问有关部门,一波波校园欺凌、老师过度体罚热点之后,一条条明文规定之下,到底有没有切实的法律改变,制度调整,以及监管机制,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难道就让我们家长明知对孩子不利不能健康成长而且在这国家明文规定的义务教育之内这么无助吗?
发这篇帖子也实属无奈之举,也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更是在一系列校园事故频发血淋淋的现实情况下做到防患于未然。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调整制度,整顿教师团队。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和校园安全。现在是法治社会、科技时代、自媒体时代。适当的时候我们也会利用合法手段调查取证,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以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看到这篇帖子,加以落实,我们期待一个满意的结果!
再此郑重谢谢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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