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书
尊敬的部门领导您好:
我叫王信杰,男,1965年11月出生,现住南宫市段芦头镇南张庄村,身份证号:13220119651125579X。联系电话:13730094839 13393294159.
我与2015年5月8号,驾驶冀E6F850轿车与一女孩相撞,致使对方受伤。事故发生后,我立即报警,并有南宫市交警的引导,于当天傍晚将车辆暂扣在了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之后,对方在2015年5月27号将这一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至南宫市人民法院,南宫人民法院在2015年5月20日向我下达了查封(诉前保全)轿车的裁定书。经过长达5个月的一审、二审。在2015年10月22日我们终于等来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我们这起民事案件总算是尘埃落定。
2015年11月9日上午,我带上关于这次事故的所有材料,前去南宫市交警大队事故三科,要求交警部门依法放行我的车辆,当时接待我的是事故三科的张(秋君)科长,他让我们复印了一审、二审的判决书,然后就给我们开了车辆放行手续。并提醒我们说我们这次扣车可能产生了一定的停车费用。我回应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5、26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像我们这种的事故车辆的保管费用应该有行政部门承担啊!怎么会向我们收取这样的停车费呢!张科长说:我们只是对于在我们行政执法阶段的费用不收,但对于后来法院查封阶段的停车费用,就要你们来承担了。你们去停车场试试吧!
我们怀着忐忑的心情,前往交警部门停车场提取车辆,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女士,我向她说明来意,果不其然,她告诉我们说:要提车就先把费用交了,我问他多少钱,她算了一下说:1730,.我想辩解一下,对方立马拉着个脸回应:别说没用的,想提车就交钱。你如果有争议就去找交警。我们这儿收费标准完全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我心不服,是你们违反《国家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违规向我们的事故车主收取停车费,还如此的蛮横嚣张,理直气壮!试问他们的底气由何而来呢?
事情发生后,我联系到了邢台交警支队纪委孟书记,向他反应我所遭遇的这次尴尬的提车经过。孟书记的答复跟事故三科的张科长大相径同,他说产生停车费的原因是由于法院的扣车引起的,也就是说查封车辆的法院是造成这次停车费的行政主体,费用应该由他们行政机关来承担,你去找他们吧。让他们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拨款。然后,他就让我去南宫交警大队找齐丙义大队长,齐大队长的说法与孟书记一模一样。也说让我找法院解决停车费用。之后,我联系到了法院的副院长,他说,是交警部门向你收取停车费,我们又没向你要钱,有什么问题你去找交警。我们是不会承担这笔费用的。之后,我们又去了南宫市物价部门,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倒是答应帮我们协调此事,但到现在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不过有一点他们都是认同的,那就是:这种停车费依照国家法律不应该车主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承担的。只是在由谁来买单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尊敬的部门领导,现在我的轿车已经处于自由行驶状态,我也是拿着交警队开具的放行手续来依法提取属于自己的车辆。但我却没有办法正常提出自己的轿车(不交停车费,不让提车)。希望部门领导见到我的投诉信后关注一下此事,替百姓伸张正义,给百姓一个说法,还百姓一个公道!
今天物价部门打电话告诉我说,实在不行就提起行政诉讼,这么明摆着的事情,难道国家这么多的行政职能部门,就不能替百姓主持公道,弘扬正义吗?
此致
敬礼
|
办理进度
交警大队: 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当事人不用交事故车辆的停车费用。案件移送法院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查看详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