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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化镇常寨村李凤祥强占60多年大伙走的老胡同,硬说成个人宅基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至法律条文规定与事实现状与不顾,公开无理取闹,扬言自己南宫市纪检委有亲戚,国土部门,乡政府,都不敢管,为什么?请政府给老百姓主持公道,给事实一个说法!
45#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29 09:55 |只看该作者
这起宅基地纠分感谢明化镇党委、政府及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协调工作。特别是党委书记亲自过问并派工作组专门赴我们村实地走访考证,并极力协调处理此事,在宅基地问题上划上了让当事人满意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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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监督容广告       发表于 2017-11-25 09: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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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       发表于 2017-11-20 16:08 |只看该作者
打官司凭铁证 发表于 2017-11-20 14:59
看到你回复的104个回贴语言,本认为你是个愤世悸俗的正人君子,但通过细品你是一个无所事事在网上专玩文字的 ...

各位休战,和为贵,这个很个的发言有多人抨击,并且在他的留言板里有对他的恶毒性的诅咒留言,并在各贴子内有来往式的口水战,比如医院和派出所办证的回帖等.
42#
打官司凭铁证       发表于 2017-11-20 14:59 |只看该作者
很个 发表于 2017-11-20 14:21
真有意思 这不行那不行 怎么都是你  找领导没人会管你这种烂事 不起诉 你就别折腾了

看到你回复的104个回贴语言,本认为你是个愤世悸俗的正人君子,但通过细品你是一个无所事事在网上专玩文字的混混,来龙去脉根本不看,观点并非是为解决问题而发表建议和言论,70%以上是玩世不恭的,是挑事不是压事,你们家族有你,你父母在世的话,问问他们怎么就没把你教好呢?看贴后,你很可能会如疯狗一样乱咬,但我不吐不快,你回敬我的语言就当对你的先人了,请自重为好!!!
41#
打官司凭铁证       发表于 2017-11-20 11:16 |只看该作者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4 09:48
有人讲“去走正常程序 拿着证据去起诉”
说句实在话,如果真要起诉的话,实际很简单,但是不满30的孩子一 ...

老李,面对你有理被说成无理取闹,有事实铁证告他,就追究刑事责任,让他坐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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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凭铁证       发表于 2017-11-20 11:02 |只看该作者
平常老百姓 发表于 2017-10-17 19:38
呵呵,有习大大做后盾,不知怎么样!

就是有毛主席为你作后盾,就凭你抹粪便人家手中有照片和赔款5000元,遮挡号牌有拘留并罚款的告知,发贴贼喊捉贼且是带有对政府的污辱,人家要告你都是铁证如山,也不会包庇你,李风祥看在亲叔伯叔侄的情面上,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不向上要求你做为司机遮挡号牌罚12分1年不能跑车的处罚,你声称没有驾驭证不怕罚分扣证,那么你就有了无证驾驭机动车的罪责,哪一条告你不是6个月以上的牢狱之灾呢?人家不在老宅盖房是为了你出行方便用亲情感化你.你却不自知,还以政府不敢管来在这儿诽谤,
39#
用事实说话别造       发表于 2017-11-14 15:35 |只看该作者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4 09:48
有人讲“去走正常程序 拿着证据去起诉”
说句实在话,如果真要起诉的话,实际很简单,但是不满30的孩子一 ...

佩服你老李,为你点赞
38#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4 09:48 |只看该作者
有人讲“去走正常程序 拿着证据去起诉”
说句实在话,如果真要起诉的话,实际很简单,但是不满30的孩子一生就毁了,我做为长辈不能做这种事,孩子必经是孩子,社会阅历太少,不懂法律,不通情理。就拿自今年8月2日到现在的事来讲,一、抹大粪,二、粘贴号牌并报警,三将玉米全部踩倒,四、网上发贴,四件事都与我这堂侄有关系,有铁证牵涉警察介入的就有两件且都是可以判6个月以上牢狱之刑的大罪,网上发贴本贴就是铁证,踩玉米虽然没人证物证如果细追也是可以找到他身上的,但是我不想搞的孩子以后不能正常做人而去惊官动府。赔偿费用也不是我们不讲理,讹他,就拿扣车这37天来讲吧,因为这个我们的经济损失绝对不是可以估量的,如果我们讲让他赔10万甚至百万的隐性利润也不为过,可以让任何一家做皮草生意的来谈谈。但我们不能那样做,就当这37天黄金生意期是老天让我们休息休息了,但是往返衡水、枣强、大营处理因他粘号牌并报警扣车引出的各项费用他应该负责。我们的要求不为过吧??
  做为长辈我要为小辈做出榜样,虽然好多人说我是滚刀肉,但我不会没来由的同任何人去胡搅毛式的闹,否则别人有理我硬闹,别人会把我打死打残也不会赔我一分钱。
  在我与堂弟李风同及堂侄李召阳的问题上,大家可以静下心来面对南宫市委,市政府,明化镇委,镇政府,常寨村民讲一讲,真的是我李风祥的问题吗?对于孩子做错的这些事,做为长辈我还是讲“给孩子改错的机会,不去告他让他坐牢”,更不想为我自己的子孙种下冤仇的火种,使我们两脉子孙世代为仇。古语云“冤冤相报何时了,得饶人处且饶人”
37#
李姓纠纷脸不要       发表于 2017-11-13 21:58 |只看该作者

李姓叔侄基风召,财产纷争脸不要。
叔为争势猛造谣, 强污侄孙名节消。
泄愤狂编大字报,写帐露踪难脱逃。
比对笔迹依律条,赔款失节面难瞧。
离婚留家老军嫂,家宅毗邻夫院小。
寡居负重民不扰,人情礼往是非少。
老宅闲置终送老,祥同睦邻起争吵。
皆因家宅来比高,前山瓜葛遇后哨。
陈年积冤妒火烧,眼气羊成钱树摇。
羊经之路喷农药,仗势欺人失人道。
理论争执生口角,老宅种菜成气包。
侄子莽汉欠思考,懵懂犯浑粪便浇。
受辱老人岂能饶,对簿公堂气难消。
赔款五千恨未消,冤仇升级肉滚刀。
无视猫眼逞英豪,遮挡号牌出损招。
扣分罚款销驾照,恶人告状来放刁。
监控录像全明了,罚款刑拘来坐牢。
刑拘日满心懊恼,网上发贴欺人老。
无理取闹求公道,自己打脸成笑料。
替人消灾来搭桥,息诉罢访中奖了。
道歉赔款掏腰包,全国恶人把名标。
劝君向善脸赔笑,叔侄和解乐逍遥。
36#
和为贵       发表于 2017-11-13 19:34 |只看该作者
看了老李的详细解释,你还发贴让政府给老百姓主持公道,你真不知道脸腚是什么,无耻无德还无知
35#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3 17:09 |只看该作者

2017-11-10 16:30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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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3 01:44 |只看该作者
不解决我就向这上面投诉,我已经注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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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2 23:34 |只看该作者
我叫李风祥,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常寨村村民,1943年3月4日生人,1952年我9岁时父母离异,母亲离婚不离家含辛茹苦将我养大成人, 由于单亲家庭的原因,我的人生可谓是挫折与苦难相伴的,从小我承受着来自生活、学习环境中的歧视、偏见和嘲弄。从小我总拿自己与健全家庭的孩子比,自感不如别人家的孩子,因而滋生出自卑的心理,做事胆怯,缺乏自信,从而自我责备、自我鄙视、自我轻蔑. 长期的生活折磨对社会上的现象也多产生恐惧心理和敌对情绪,对同伴永远保持距离,自我保护意识过强,敌对情绪很大,常常感到压抑、郁闷、烦躁,心理困扰无处排解。儿时在"孩子圈"中地位不高,容易成为别的孩子奚落和欺负的对象。由于渴望尊严,渴望被人欣赏,于是在言行上便刻意地表现出与众不同,有时甚至喜欢"顶牛角,对着干",以显示自身的存在价值。从而在世人眼中因为我的不服输,行为过激我就成了”滚刀肉”,随着时间的推移年龄的增长,虽然也娶妻生子,但我心灵的创伤是抹不掉和难以痊愈的.但为了生活我对外展示的皆是刚强,果敢.但因为我育有三子一女,因为宅基地问题,我可谓受尽了欺辱,再由于同亲叔伯叔叔合伙做生意发生纠纷,而被强行匿名张贴污辱人格的大字报,标语,及书写”气死人不管对命”的横幅,但做为同宗同脉的亲叔叔,我没有用侮辱罪和诽谤罪追究他的6个月至3年的刑事责任,只是让其把我的司法鉴定等费用作了象征性的补偿.作为堂侄我可以讲上对的起祖宗,下对的起同宗子孙。
对于老宅基地问题,我同李风同也是仁义之至的,自始至终我都念及是亲叔伯弟兄,老宅尺寸小,一直没有修养老房于此,为了他出行方便他开大门向西,我也就默许了.但是由于新房高于老房等问题渐起矛盾,2017年8月2日,向我放羊必经之地的草上打药,我同他理论发生口角,我就去老宅处种菜矛盾激化,于2017年8月6日李召阳在我必经之路携大粪桶用扫把将粪便抹了我是满脸半身.我电话报警后,经协调获赔补偿5000元,但其中有我女儿垫付2000元,作为长辈我还是没有用侮辱罪和诽谤罪起诉追究他的6个月至3年的刑事责任。
然而李召阳对我的忍让视而不见,于8月16日在大营将我孙子李珍保开的车强行用兰色胶带将冀E改为冀F,并报警将李珍保的车查扣并罚款2000元,经申诉真相大白,但我们的车被扣33天,并为此事往返衡水,枣强,大营16次.我对孩子讲他已经被拘留6天就行了,咱别起诉他的恶意遮挡号牌的其他刑事罪了,更不要狮子大张口向他索赔高额补偿金.我们可谓仁至义尽.
但万万没想到在南宫民意通网上,他们却发了这个不要脸面的文字,并在十九大期间让刘如明拉我到高速路口导演我进京上访被拦截他们吃方便面,骗取维稳经费的照片。
既然你们不要脸,那我这近80的人的脸也不要了,现在向南宫市委,市政府公开声明,对于我一直在找的宅基地问题和维稳造假问题及同李风同纠纷问题必须给我合理答复和解决,不解决我带上有病的老婆去政府大楼9层找市委书记,并向中纪委,国家信访局投诉.诉求如下:
一、    明化镇委书记,镇长对恶意编造我进京上访,骗取国家维稳经费问题,公开向我道歉并做出合理处理意见.
二、  对于老宅基地问题为平息我与李风同的纠纷.按照有些村落征收闲置宅基地1万7千元的标准,以折半的价格8500元,我放弃此宅基地的所有权.
三、  我们对李召阳遮挡号牌问题,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及涉事交警的罪责,不要求扣李召阳12分的惩罚.但我们按租车公司每天300元的费用计算交警扣车33天期间的租车费用.提供往返衡水,枣强,大营16次的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对于我们生意上的损失不做要求.
四、 对于我女儿垫支的2000元费用必须返还.



补充内容 (2017-11-16 11:16):
我的问题明化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联系我,表明镇党委领导对我的关怀,讲一定为我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我作为当事人不想因家族之事殃及任何单位和领导,特请示网管删除本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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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2 00:56 |只看该作者
宅基位置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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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1 23:01 |只看该作者
对于这个宅基地问题可以讲是一个完整和统一体.在李和坤身故后长子与次子同分一宅.总体大门是朝正西的,长子李恒相分得北方两间东房两间,次子李恒更分得北房两间,西房两间,再后来各有了儿子,兄弟从中间立墙头分东西两院朝西的过道拆除变作共有胡同,东西两院自盖朝南的大门,东边在恒相故去传于李基地,再传于李风同,西边李恒更一脉将房子归了李基础(李雨萍),1952年李基础响应国家号召实行一夫一妻制而于老家妻子离婚,将房产留给风祥母子生活,1979年李风祥的母亲离开人世,此处老宅在风雨中变成闲置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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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1 21:33 |只看该作者
风祥风同宅基模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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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1 20:25 |只看该作者
争议宅基地在鸟瞰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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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1 19:40 |只看该作者
常寨卫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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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0 20:46 |只看该作者
各位健在的老村民证明风祥同走东西向小胡同,大门朝南的证明,及1986年南宫县为李风同办的宅基证

补充内容 (2017-11-11 15:30):
常寨村卫星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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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0 20:24 |只看该作者
关于房产存在的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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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0 19:24 |只看该作者
与宅基地相关的李家按五服关系柱状简图(与本案无关的小辈份人员未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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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李风祥       发表于 2017-11-10 16:31 |只看该作者
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来龙去脉我先从九族五服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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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不管向上投       发表于 2017-11-3 10:42 |只看该作者
平常老百姓 发表于 2017-10-17 19:38
呵呵,有习大大做后盾,不知怎么样!

你们同习大大是亲友的话,他也会有这门亲友吧,除非同你们儿女是姻亲
22#
南宫不管向上投       发表于 2017-11-3 10:39 |只看该作者
没人管的别费劲了
21#
交通疏导变堵路       发表于 2017-10-29 12:40 |只看该作者
20#
向脸上抹粪       发表于 2017-10-25 11:02 |只看该作者
再看一个案例

王洪波、田其华犯侮辱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男,55岁。
诉讼代理人秦兴华,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洪波,男,37岁。
被告人田其华,女,38岁。
辩护人李震,河南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李良朋以被告人王洪波、田其华犯侮辱罪,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李良朋及其诉讼代理人秦兴华,被告人王洪波、田其华有及其辩护人李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李良朋诉称,2009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洪波、田其华因无理强行在自诉人的土地上建筑砖墙发生争执,两被告人依仗年轻力胜,采用暴力将自诉人打伤,并公开朝自诉人脸上、头上、耳朵里、嘴里塞满鸡粪,在当地影响十分恶劣,自诉人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自诉人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花去大量的医疗费,且给年迈的自诉人造成了无以言表的精神痛苦,整个家庭和子女也为之万分愤慨,深感无脸见人。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二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整。
为了支持其主张,自诉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照片;3、证人田XX、李XX证言。认为被告人王洪波、田其华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被告人田其华辩称,为了响应睢阳区委、区政府的号召,发展养殖事业,开办养鸡场。于2004年11月1日与徐村铺村委会经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内容为:“甲方将徐村铺村北、商鹿公路西止宋河东土地2.9亩出租给乙方,租期为21年”。按照合同规定将租赁土地地界线拉起围墙。自诉人之子为了建房,占有答辩人租赁土地一部分,侵犯了答辩人的土地租赁使用权。答辩人为了相邻关系。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三方协商,达成协议,由村委会界定租赁地界,并负责将原砖墙向西移动并拉好。自诉人不按照协议履行,于2009年3月14日三次扒开答辩人的围墙,是自诉人侵犯了答辩人的土地租赁权,答辩人迫于无奈,才让给自诉人租赁土地的,自诉人诉称在他土地上建筑砖墙,答辩人和王洪波根本都没有打自诉人,自诉人在现场鼻子没有冒血,去村室时也没有冒血。自诉人又去了李齐兴家,派出所的干警赶到现场,自诉人从李齐兴家出来了,他的鼻子才冒了血,与答辩人无关。1、2009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答辩人在家中做家务时,忙着打扫鸡粪,掂着小半桶鸡粪走到东砖墙西侧附近,当时没有看到砖墙附近有人,把鸡粪泼到没有扒和砸的砖墙上。2、因为砖墙有一人高,有可能自诉人在砖围墙的东边,鸡粪泼溅到他身上,他就开始破口大骂,去村室找村干部,没有打他,当时他的鼻子也没有冒血。3、自诉人脸上、头上、眼上、耳朵里、嘴里更没有鸡粪,衣服上虽然有,不是答辩人泼的,构不成侮辱罪,请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一、被告人田其华没有与自诉人发生厮打,自诉人的伤系他自伤。二、被告人田其华不是故意直接用鸡粪泼自诉人的,而是无意泼到自诉人身上的。
被告人王洪波对自诉人李良朋控告犯侮辱罪,辩解没往李良朋脸上及身上抹屎。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李良朋与被告人王洪波、田其华因宅基地地界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3月14日和3月16日间,自诉人李良朋先后多次将被告人王洪波、田其华租赁徐村铺村委会土地上的院墙扒开4米左右,2009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田其华照李良朋脸上打了一巴掌,后田其华到自己的养鸡场内用白塑料桶掂出鸡粪,将鸡粪泼在了自诉人李良朋脸上及身上。
另查明,李良朋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440.67元、检查费440元、鉴定费100元、拍照费3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良朋陈述证实,2009年3月16日11时许,在俺家的宅基地处,我用锤砸王洪波的墙,因为他家的墙占到俺家的地里了。正当我砸的时候,王洪波、田其华夫妇用塑料桶掂鸡粪照我的身上砸,我就往东跑,他们夫妇在我后面追着我连打带骂,一直打到公路边上。然后就被人劝开了。
2、被告人田其华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16日10时许,我在家做家务时,忙着打扫鸡粪,我掂着大半桶鸡粪走到院东侧南北墙头跟附近,就顺手把鸡粪隔着墙头往外倒,随后就听到有人骂,我绕过墙头一看,是俺邻居李良朋,刚刚我倒得鸡粪全都弄到他身上了。这时李良朋就开始用锤砸俺两家交界的墙,从北往南又砸倒三四米,我丈夫王洪波从屋里出来也管不住他,李良朋仍然不听,还是继续砸墙,同时不停地说,“你往我身上泼屎,我都给你砸完,”又砸了几下李良朋去村室了。一会李良朋又出来了,出来之后李良朋回自己家了,我看到李良朋的鼻子流血了,当时没有人打他。
3、被告人王洪波的供述证实,2009年3月16日11时左右,我和妻子田其华在俺家的院子里干活时看见李良朋用抓钩扒俺家的院墙,扒过院墙后就往院墙南边走了,当时,我妻子田其华正在用塑料桶往外掂鸡粪,我妻子走到院墙旁边时不知道李良朋在院墙外就用塑料桶里面的鸡粪朝院墙外边泼了一下,正好泼了李良朋一身。然后,李良朋就骂了起来,李良朋就和我妻子田其华吵了起来,我就过去一看李良朋满身鸡粪。李良朋和我妻子吵了几句就报警了。
4、证人李一X证言证实,2009年3月16日中午11时许,我在家公路旁边玩时看到王洪波、田其华、王洪亮她们与李良朋在争吵宅基地的事情,田其华骂李良朋你这个死老头子,我尻恁娘,她们双方争吵时田其华就用巴掌朝李良朋脸上扇了一巴掌,当时李良朋的嘴、鼻子就被田其华给打出血了,然后,王洪波回家掂了半桶鸡粪出来并将鸡粪桶放到李良朋面前,田其华、王洪波,夫妻两个人就用手从桶里挖鸡粪朝李良朋脸上抹,王洪波朝李良朋脸上抹,田其华也朝李良朋脸上抹,并将半桶鸡粪给抹完了,她们夫妻将李良朋抹倒在地,李良朋从地上起来后就上村室了。
5、证人田XX证言证实,2009年3月16日11点多钟,我开着机动三轮拉着客人正好从李口往城里走路过徐村铺,当时我在徐村铺的路东沿,案发地点在路西沿,有一对年轻的夫妇掂着桶正在和一个老头吵架,当时是那个男的掂着桶,那个女的用手照桶里抓出黑乎乎的东西照那个老头的身上连泼带抹,弄得那个老头满身满脸都是黑乎乎的东西,然后那个老头就往北跑了。当时我拉着客人就走了走到北边加油站附近,客人建议我报警,我就给李口派出所打电话报了警手机号码为13938945901。
6、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09年3月16日11时左右,李良朋砸俺兄弟王洪波家的墙,我弟弟给我打过电话以后我就赶紧去案发现场,到那以后,我看见李良朋身上有鸡粪,李良朋就去村室了。过了大约十分钟,李良朋就又去了案发现场,可他的鼻子却冒血了。
7、证人李二X(李口镇徐村铺支部书记)证言证实,他们两家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了多次纠纷,后来经镇村两级领导多次协调,他们双方同意把宅基地的灰角扒了出来,又重新垒了院墙,这些垒院墙的花费都是镇政府出的,2009年3月16日,李良朋多次扒墙,他们又吵了起来。
8、证人李三X(李口镇政府组委)证言证实,他们两家在以前因宅基地多次发生了纠纷,为此镇政府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我是在工作组到他们村五、六天才抽到工作组的,当时我去时正垒着墙的,由司法所、土地所给他们双方协调,土地所埋的灰角,拉院墙的费用由镇政府、村委会拿的,才把院墙拉好。
9、证人谢XX(李口镇政府干部)证言证实,镇政府为了处理他们两家的事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被抽调到这个工作组,领导只安排我负责把他们的院墙垒好,让我在现场监工,垒院墙的花费都是镇政府出的资。
10、证人李四X证言证实,2009年3月16日上午,我去王洪波家买鸡蛋,看到李良朋拿个抓钩正在扒王洪波家的院墙,王洪波在一旁站着,我就把王洪波叫走,回家给我拿鸡蛋了。
11、证人李五X证言证实,现在王洪波的院墙是经镇政府、土地所、派出所共同垒的院墙,以前是王洪波的姐夫苗平与李良朋发生争执,经镇政府处理后又重新垒的。这次发生争执是李良朋扒田其华家的院墙,田其华不让扒,但田其华管不住他,田其华就用鸡粪往院墙上泼。李良朋去村室时鼻子、脸上都没伤,去他侄子李齐兴家出来后鼻子冒血了。
12、证人麦XX证言证实,王洪波养鸡场现在的院墙是镇政府扒掉以前的院墙,并让出一部分,镇政府组织人员和村委会人员找外村的建筑队建的,用的沙子、水泥都是买我的。
13、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商公睢(李口)决字(2009)第02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3月16日11时许,睢阳区李口镇徐村铺村村民李良朋因宅基地问题与田其华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田其华往李良朋身上泼了鸡粪并用手扇了李良朋一巴掌,致使李良朋的鼻子冒血,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14、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商公睢撤字(2009)第0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09年4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李口派出所对田其华传唤时其《传唤审批表》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号之规定,决定撤销商公睢(李口)决字(2009)第02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良朋外伤后鼻出血构成轻微伤。
16、照片证实,李良朋身上、脸上全是鸡粪及鼻子流血痕迹。
17、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李口派出所证明,2009年3月16日11时许,李口派出所接田永明报警称,李口镇徐村铺村路西有人打架,电话为13938945901,接警后迅速出警。
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田其华及其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田其华没打被害人李良朋,李良朋的伤系自伤,被告人田其华不是故意用鸡粪泼自诉人身上的问题。经查,被害人李良朋陈述证实了田其华用鸡粪照其身上砸,并殴打李良朋的事实,证人李齐兴证实,田其华用巴掌朝李良朋脸上打了一巴掌,当时李良朋的嘴、鼻子就被打出血了,同时证明田其华往李良朋身上抹鸡粪的事实经过。证人田XX证实,田其华朝李良朋连泼带抹的情况。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证实了这一事实。与李良朋面部留有粪便及血迹的照片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田其华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其华当众泼他人身上粪便,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由于被告人田其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要求赔偿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自诉人指控王洪波犯侮辱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其华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王洪波无罪。
三、被告人田其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医疗费440.67元、检查费440元、鉴定费100元、拍照费30元,护理费100元,误工费100元,营养费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共计1410.67元。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良朋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侯贤法
                                                  审判员   李艳霞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相坤
19#
向脸上抹粪       发表于 2017-10-25 10:53 |只看该作者
让大家看个因家庭纠纷与此相仿的案例


案由:侮辱罪
案情:
  张某与其弟兄因家庭纠纷,被其兄弟姊妹通过向其身上脸上涂抹粪便的方式进行侮辱。张某曾向派出所报案要求给予处理,但派出所推脱称这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到法院起诉。张某便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对其进行侮辱的兄弟姊妹的法律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该案后,为当事人设计了正确的案件办理方向,起草了自诉状,进行了调查取证,参加了法庭审理。通过努力,最终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律师点评:
  因该案属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侮辱犯罪,情节比较恶劣,当事人张某先后两次被其兄弟姊妹以涂抹粪便的方式侮辱。虽然张某及时进行了报警,但派出所民警并不想处理此事,让张某直接到法院起诉。张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先后向两个派出所要求出具证明,在准备好了必要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开庭前,张某向申请调取两个派出所的报案等案件材料。开庭时,对方提出了反诉,也要求追究张某涉嫌侮辱罪的法律责任。经三次庭审,该案最终取得了胜诉,判决了对方构成侮辱罪,张某无罪。
相关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某,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55号。
  被告人:张大(系自诉人的大哥),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某某小区3号楼501室。
  被告人:张三(系自诉人的三弟),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某小区3单元502室。
  被告人:张四(系自诉人的四弟),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某小区52号。
  被告人:张五(系自诉人的五弟),男,成年,汉族,住兰山区社区。
  被告人:张华(系自诉人的大妹妹),女,成年,汉族,住兰山区某某小区。
案由:侮辱罪
诉讼请求:
  请法院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涉嫌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0月2日早10点钟左右,自诉人到临沂市人民医院看望生病住院的母亲。当自诉人走到该医院门诊部时,遇到被告人张大、张三、张四、张五等人,随后自诉人与这四名被告人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这时,被告人张三从医院住院部里边走出来,手里拿着个塑料包(事后知道里边装的是粪便),走到自诉人的跟前,被告人张四、张五随即就把自诉人的胳膊给别住了,被告人张大与张三一起朝自诉人的头上、脸上、身上涂抹粪便,被告人张华在旁边指挥并大声吆喝:“多给他抹!”很快,自诉人的耳朵里、嘴里都被抹上了粪便,身上也全是粪便,恶臭难忍。当时有很多人在现场看热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自诉人的尊严被严重摧残,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来,自诉人拨打了110报警,110未及时到达现场,自诉人无奈之下,只好自行打的到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公安分局桃花涧派出所。后来,上述五被告人也来到了桃花涧派出所,并继续与自诉人争吵。桃花涧派出所的干警在简单的做了报案记录并照相后,也没有给上述五被告人做笔录,便跟自诉人说,这事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向法院提起自诉,便将自诉人等人全部撵走。
  2011年11月3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张大、张三、张四、张艳经过事先预谋后借家庭纠纷挑起争端,在沂州路某酒店门前,被告人张大追上自诉人并将自诉人按倒在地,被告人张三、张四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一小桶装着的粪便就开始朝自诉人头上、脸上、身上涂抹。被告人张华从旁边大声吆喝并指挥着涂抹。自诉人挣扎起来后,便向兰山公安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方向跑去,结果又被张大、张三、张四追上,并再次将自诉人按倒在地用粪便进行涂抹。被告人张三用两只手别着自诉人的胳膊按住自诉人,被告人张大边别着自诉人的胳膊边往自诉人脸上抹屎,被告人张四边往自诉人脸上抹屎边说:“叫你吃屎!”被告人张华在旁边指挥吆喝:“多给他抹!”自诉人的嘴里、耳朵里、全身都被粪便涂抹,恶臭难忍。这次侮辱事件,围观的群众特别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自诉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后来,自诉人好不容易从这几名被告人的控制下逃脱并跑到沂州路派出所报了警。沂州路派出所接警后,对自诉人和上述被告人做了笔录,上述被告人对其侮辱自诉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五被告人多次在公众场合用强制往自诉人身上脸上涂抹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自诉人,给自诉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自诉人已无法正常生活,经常失眠,食欲不振,不敢出门。自诉人的名誉和自尊被严重贬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应当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某
                                          
2012年3月3日
附:
(一)相关证据:
1、身份证,证明自诉人的身份情况;
2、沂州路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2011年10月2日自诉人被侮辱的事件;
3、桃花涧派出所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2011年11月3日自诉人被侮辱后报警的情况;
4、临沂市人民医院的病历一份,证明自诉人被侮辱后诊断治疗情况。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55号。
请求事项:
  请法院调取现存于桃花涧派出所申请人被侮辱一案的报警、照片等所有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3日11点左右,在临沂市人民医院被其兄弟姊妹用涂抹粪便的方式侮辱。申请人已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桃花涧派出所报案,桃花涧派出所接警后,对申请人做了笔录并进行了拍照。该证据能证明申请人被侮辱的事实情况,对本案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现申请人无法自行调取,特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贵院对该证据依法调取。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2012年2月1日
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55号。
请求事项:
  请法院调取现存于沂州路派出所申请人被侮辱一案的报警、笔录、音像、照片等所有证据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日10时许,在沂州路某酒店门前被其兄弟姊妹用涂抹粪便的方式侮辱。申请人已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报案,沂州路派出所接警后,对申请人做了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对涉案人和证人等做了笔录。该证据能证明申请人被侮辱的事实情况,对本案具有关键证明作用,现申请人无法自行调取,特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申请贵院对该证据依法调取。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2012年2月1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及参加了刚才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依法承担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2011年10月2日早10点钟左右,自诉人到临沂市人民医院南院(原146医院)看望生病住院的母亲。当自诉人走到该医院门诊部时,遇到被告人张大、张三、张四、张五等人,随后自诉人与这四名被告人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这时,被告人张三从医院住院部里边走出来,手里拿着个塑料包(事后知道里边装的是粪便),走到自诉人的跟前,被告人张四、张五随即就把自诉人的胳膊给别住了,被告人张大与张三一起朝自诉人的头上、脸上、身上涂抹粪便,被告人张华在旁边指挥并大声吆喝:“多给他抹!”很快,自诉人的耳朵里、嘴里都被抹上了粪便,身上也全是粪便,恶臭难忍。当时有很多人在现场看热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自诉人的尊严被严重摧残,精神受到沉重打击。后来,自诉人拨打了110报警,110未及时到达现场,自诉人无奈之下,只好自行打的到了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公安分局桃花涧派出所。后来,上述五被告人也来到了桃花涧派出所,并继续与自诉人争吵。桃花涧派出所的干警在简单的做了报案记录并照相后,也没有给上述五被告人做笔录,便跟自诉人说,这事属于自诉案件,应该向法院提起自诉,便将自诉人等人全部撵走。
  2011年11月3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张大、张三、张四、张艳经过事先预谋后借家庭纠纷挑起争端,在沂州路某酒店门前,被告人张大追上自诉人并将自诉人按倒在地,被告人张三、张四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一小桶装着的粪便就开始朝自诉人头上、脸上、身上涂抹。被告人张华从旁边大声吆喝并指挥着涂抹。自诉人挣扎起来后,便向兰山公安分局沂州路派出所方向跑去,结果又被张大、张三、张四追上,并再次将自诉人按倒在地用粪便进行涂抹。被告人张三用两只手别着自诉人的胳膊按住自诉人,被告人张大边别着自诉人的胳膊边往自诉人脸上抹屎,被告人张四边往自诉人脸上抹屎边说:“叫你吃屎!”被告人张华在旁边指挥吆喝:“多给他抹!”自诉人的嘴里、耳朵里、全身都被粪便涂抹,恶臭难忍。这次侮辱事件,围观的群众特别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自诉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后来,自诉人好不容易从这几名被告人的控制下逃脱并跑到沂州路派出所报了警。沂州路派出所接警后,对自诉人和上述被告人做了笔录,上述被告人对其侮辱自诉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五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诉人有桃花涧派出所和沂州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五被告人多次在公众场合用强制往自诉人身上脸上涂抹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自诉人,给自诉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自诉人已无法正常生活,经常失眠,食欲不振,不敢出门。自诉人的名誉和自尊被严重贬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应当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被害人的要求合理合法,应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上述被告人行为的严重侵害,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已经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应依法以侮辱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采纳。谢谢!
                                         代理人:刘新民
                                         2012年2月5日
18#
向脸上抹粪       发表于 2017-10-25 10:43 |只看该作者
抹粪便的老人同这个图片中的轻还是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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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和为贵       发表于 2017-10-23 20:21 |只看该作者
打不断的亲,骂不断的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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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       发表于 2017-10-23 20:17 |只看该作者
你们李家的家丑莫外扬,记住老俗语,是亲不共财,共财两不来。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朋友不怕多,冤家怕一个。亲只三代,族有万年。 是亲三分向(相),是火就热炕。同宗同脉向和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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