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我单位回复如下: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根据《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与部队发放的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在2年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三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义务兵1年发放标准的20%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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