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2005年,河北省人口计生委《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5]13号),在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1989年3月30日以前早婚早育的,按照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
1989年以后早婚早育的,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后纳入奖扶。处罚不到位的或处罚有困难的,建议相应推迟享受。
(2)申报条件: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 1933 年1月1日后出生,1973 年至2001 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 周岁。
如有疑问,请致电卫健局老龄与医养结合科5168258进行详细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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